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台灣加油」及所有關注「要求勞動部修法改革移工管理法」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正式回應:
一、有關「台灣加油」提議「要求勞動部修法改革移工管理法」,本部已於111年7月7日電洽「台灣加油」,進一步了解其訴求,其表示︰(一)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下稱1955專線)不得聘用外籍人士;(二)移工薪資與福利應與勞基法脫鉤;(三)加重行蹤不明移工罰金;(四)移工行蹤不明時,雇主可立即遞補;(五)禁止移工騎乘無掛牌照電動車。
二、前揭提案訴求回應如下︰
(一)「本部1955專線接線人員不得聘用外籍人士」
分析說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4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掌理事項。
1955專線係移工諮詢申訴之受理窗口,於受理移工申訴案件後,依分工規定,即以電子派案方式請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
研商辦理情形
本部1955專線所聘僱之所有人員均已簽署應遵守各項公務規範及保密協議,且接線過程採取全程錄音,除有內部之履約管理及稽核機制外,另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外部稽核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及公正。
參採情形
為協助移工解決在臺所面臨之聘僱管理等問題,爰由1955專線提供移工母語之諮詢申訴服務,故1955專線之接線服務員需熟悉我國語文,具備菲律賓、泰國、印尼、越南等移工母國語文其中一種語文能力,且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所核發居留證之新住民,以提供移工適切之服務,不因接線服務人員具備移工母國語專長,即有同鄉挺同鄉,不適擔任是項工作,故不予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1955專線人員仍將持續使用熟悉我國語文,具備菲律賓、泰國、印尼、越南等移工母國語文其中一種語文能力者,以提供在臺移工適切服務。
(二)「移工薪資與福利應與勞基法脫鉤」
分析說明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論本勞、移工,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因此,移工非就業保險適用對象,本不適用請領失業給付。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研商辦理情形
查國際勞工公約及國內外相關勞動法規,皆未允許對移工另定較低工資之規定,世界上採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中,包括美國、英國、澳洲、日本、韓國等,本勞、移工均一體適用最低工資之規定。以國人常去的打工地澳洲而言,目前最低時薪為21.38澳元(約臺幣445元),吸引部分國人前去打工賺錢,當地雇主亦需遵守最低工資之規定。倘澳洲將本勞、移工薪資脫鉤,並以我國目前之基本工資時薪臺幣168元給付,相信國人也無法接受。
另外,這些來國內工作的移工,如果不是薪水比較高,大概沒有人願意會離鄉背井,來到台灣工作。換句話說,若只能領到跟印尼、越南當地一樣的工資,如何吸引他們來我國工作?這幾年跟我們一樣在尋找移工補充勞動力的鄰國,包括日本跟韓國,也都有最低工資規定,但也都沒有排除移工適用最低工資規定。日本目前的最低工資時薪換算約新臺幣(以下同)204元,韓國目前最低工資時薪約為220元,由於各國都在找同一群的補充人力,如果說要用越南、印尼當地的工資找人來台灣,可能無法找到人,也無法緩解缺工者的人力需求。
此外,基本工資之立法目的本即在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移工在台灣工作,與我國勞工承受相同生活水準與物價,買的便當、喝的飲料,也不會因是移工,就比較便宜,工資同受基本工資保障亦屬合理。倘允許所謂「脫鉤」處理,企業為降低人力成本,勢必更加依賴移工,亦不利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長期而言,除影響國家勞動素質及競爭力,更不利產業永續發展,再者,此亦有違公平對待原則,恐影響國際觀瞻甚而形成貿易報復,對依賴外銷發展的我國廠商來說,將會得不償失,並無可行。
參採情形
不論法令面或政策面,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均不宜允許與基本工資「脫鉤」處理,故不予參採。
後續推動規劃
暫不推動。
(三)「移工行蹤不明時,雇主可立即遞補」
本議題與「嚴懲五萬名行蹤不明移工,縮短行蹤不明造成的照護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護權及人權」案訴求相似,並已公開參採回應︰縮短遞補等待期及修法,本部將配合立法院委員修法提案辦理。
(四)「禁止移工騎乘無掛牌照電動車」
分析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後,電動自行車(即微型電動二輪車)預定於111年11月1日起正式納管,屆時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並應投保強制車險,本國人或移工倘有騎乘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將予沒入。
研商辦理情形
本部為協助向移工加強宣導相關規定,業訂定「移工騎乘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宣導計畫」,並於111年7月5日函請交通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協助宣導騎乘合格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宣導對象包含移工、聘僱移工之雇主、雇主委任之仲介機構。
另外,宣導內容也包含向移工宣導遵守交通規則,如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及不可改裝等。
參採情形
配合交通部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強向移工雇主及仲介宣導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
後續推動規劃
本部、交通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將持續運用所屬網站媒體等宣導管道向移工、雇主及仲介機構宣導移工騎乘合格電動自行車及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以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三、有關2項「加重行蹤不明移工罰金」、「禁止移工騎乘無掛牌照電動車」等提案涉及內政部及交通部,將由上開部會回應。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所有關注此議題之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