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
尚須4989個附議
1.因應政府給的依據交通部於108年10月1日修正道路安全交通規則第24條(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新登檢領照之小貨車得另辦理載重變更登記檢驗)與第79條(依第24條第4項規定,變更載重登記之小貨車,不得超過登記之載重限制)規定,尚有可努力改善總重噸數法規的空間。提升噸數了小型車駕照仍然可以繼續開。
2.現今政府法規很多地方無法跟上時代的物質變遷,早期三噸半因為系統不是很發達所以現總重是可以套用在上面的。但是因為時代不斷的創新改善煞車系統,加上車體鋼板外觀不斷修改,導致車輛隨者時間不斷的進步提升重量變得越來越重。無法再繼續沿用舊的法規制度。
3.先前呈上一個議題,因為現行法規小貨車只能噸數是3.5噸以下定義,因如果像那種加裝了鋼鐵製廂型框架或是冷凍櫃這種的很容易超過實際上的載貨量。超過原先的定義3.5噸以下的貨車重量定義。
4.如上一個議題,有的3噸半小貨車長度跟6噸半貨車一樣長,勢必車重量會比原先短軸來的重,也容易造成很多載貨量超過這種情況現象。
1.先前呈上一個議題未來很多物流業容易產生要用高薪資雇用有大貨車駕照成本實際拉高,造成很多只有小型車駕照不能開的現象。提高定義的噸數對於有意從事用小型車駕駛這類行業,對很多需要運輸工具者會有很大的幫助。
2.雖然政府修改開放的一定程度期限把民國95年10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出產領牌小貨車給了多數人很大的福利,但是仍然無法有效的解決問題。只是暫時有期限申請的過渡性給多人福利,也造成人民在運輸產業上的困擾,希望政府能夠繼續不斷的完整修改,給很多只有領小型車駕照給的能繼續開小貨車來帶動提升產業。
3.因政府要小貨車加裝安全配備導致整個重量提升,相對來講也不能一直用以前就的法規維持下去。不能因為法規上過時就把原廠3噸半小貨車給停產了。希望能夠正式的修改噸數那麼勢必人民也會獲得很大福利對社會上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