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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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僅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酒精檢測,但未規範警察得實施唾液毒品篩檢。
且近年毒駕猖獗,雖已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但為查緝毒駕,交通部及刑事警察局聯手推動「唾液毒品快篩」新制,但該新制上路後,卻無相關法源依據使基層員警行使該項制度,距前次修法已經過14年,建請與時俱進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增加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篩檢。
使目前基層員警實施唾液毒品篩檢於法有據,避免法律模糊,影響民眾及基層員警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