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20-09-13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20-09-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1-02回應階段
近年來發生許多性侵、誘拐、性侵殺人案件,但是在台灣法律和法官的判決下這些罪犯很多依然生活在我們周遭。
例如2018年5月5日羅姓保全性侵未成年少女,但是在2020年9月該羅姓保全又再次誘拐未成年少女,
所以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可以讓我們自己保護自己,類似美國的梅根法案 :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1.可以藉由資訊公開化的方式,讓我們了解事情經過引以為戒,更加堤防小心
2.可以得知附近住戶是否有性侵前科,使我們能加強防備
3.能讓部分潛在犯罪者感到壓力進而降低犯案機率
4.如果未來結合手機警訊通知系統,定位出周圍幾十公尺有性侵前科犯,可以大幅降低被誘拐性侵機率,以及注意遭周不明人士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法務部
回應日期
2020-12-29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已有列管機制,其登記資料並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安養、長期照護、醫事機構,庇護工場等,及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都可以就聘僱人員或召募之志願服務人員依法定程序申請查閱有無加害人登記之資料,以強化對弱勢族群之保護。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94年修正時,立法院周清玉委員等140人即參考美國「梅根法案」,而提出修正草案明文採取性犯罪者之登記及公告制度。惟考量新聞媒體之特性及台灣民情對於此類犯罪者之排斥感,斷然引入「公告」制度,不僅有害性犯罪更生人之重生機會,更有可能對後續社區處遇產生負面影響。在94年修法時,正反意見甚多,內政部(現行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均認完全引進公告制度並不適宜,因此,最後係引入梅根法案之精神,但將「主動公告」改為「被動查閱」,即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對於性侵害加害人應定期至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為期5至7年,其登記資料並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即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聘僱人員時,均得依法定程序申請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之資料。如未配合登記與公告,則依同法第21條之規定科處罰鍰及刑罰。
二、有關美國依據梅根法案都可以在網站上公告性侵害加害人姓名及身分資訊,台灣是否也應該參考美國,公告性罪犯資訊1節,經綜整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尚有兩大爭議:
(一)未能達到再犯預防目的,反而造成加害人更生不利,提高再犯風險:考量加害人一旦服完刑期回到社區,倘被公告工作地點和住所地將導致其不易求職或穩定工作,不僅有礙更生,更恐致加害人因無工作及居無定所而四處流竄,提高再犯風險。
(二)增加熟人性侵害案件黑數:美國梅根法案係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為陌生人之假設而實施公告制度,惟以我國性侵害通報案件之兩造關係分析,7成以上案件為熟識者性侵害案件,陌生人性侵害案件僅占5%,公告制度無法減少現行熟人性侵害案件類型的發生,特別是家內性侵害、熟人性侵害案件,因加害人被公告造成被害人被識別身分,反而會讓被害人於遭受性侵害時更不敢求救,導致更多性侵害犯罪黑數發生。
考量文化與刑事司法制度之差異,我國引入梅根法案之精神,現行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乃係透過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強制治療和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制度,強化相關加害人再犯預防作為,相關部會108年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部分
(一)性罪犯進入社區,如為假釋及緩刑,均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案件執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之規定,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二)風險評估機制
觀護人評估個案再犯風險,區分為三級,日後再視個案當時之狀況及再犯危險程度調整級別。第一級(高度監控及輔導,必須以核心案件列管,不得全案交付榮譽觀護人)、第二級(中度監控及輔導)、第三級(低度監控及輔導,得於執行滿6個月後,依其情形囑託榮譽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至少每3個月檢討調整處遇,另各地檢署定期邀集性侵害防治網絡成員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108年度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計84場次,相關防治性侵害網絡人員2,038人次參加,於會中討論之中高危險群性侵害案件計647件。
(三)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特殊處遇
針對高風險個案,觀護人得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施以下列處遇作為:
(四)假釋期滿後個案之銜接機制:
保護管束執行期滿前2個月,觀護人以公文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婦幼隊(單位)等,落實期滿後個案銜接之機制,由警察機關及衛生機關繼續依法執行登記報到及治療處遇。
二、內政部警政署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由警察機關依其所觸犯法條進行5年或7年登記報到及查訪。統計至108年12月底止,警察機關列管之加害人計5,406人,實際報到5,370人,報到率99.33%。
(二)為預防復歸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本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報到作業與查訪工作,並配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以防制再犯。
三、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部分
(一)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業務
|
人數(人) |
百分比(%) |
|
---|---|---|---|
已完成處遇 |
1,757 |
23.46 |
|
尚執行中 |
高再犯危險 |
108 |
62.99 |
中高再犯危險 |
456 |
||
中低再犯危險 |
2,316 |
||
低再犯危險 |
1,837 |
||
已移送強制治療處所 |
4 |
0.05 |
|
因故未執行*及轉介他縣市執行 |
685 |
9.15 |
|
依規定移送裁罰 |
326 |
4.35 |
|
合計 |
7,489 |
100 |
(二)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業務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已有列管機制,其登記資料並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安養、長期照護、醫事機構,庇護工場等,及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都可以就聘僱人員或召募之志願服務人員依法定程序申請查閱有無加害人登記之資料,以強化對弱勢族群之保護。
鑒於加害人再犯成因複雜,本部為強化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業已召開18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會議,針對實務困境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草案,針對該法所涉及加害人處遇及社區監控之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少年行為人保護處分期間準用觀護人特定特殊處遇項目、依所犯法條本刑刑期明定登記報到及查閱期間、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加重處分等,以強化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相關修正條文草案,本部並業函送行政院審議。
回應日期
2020-11-10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感謝提案人Ryder 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10年1月1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