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94年修正時,立法院周清玉委員等140人即參考美國「梅根法案」,而提出修正草案明文採取性犯罪者之登記及公告制度。惟考量新聞媒體之特性及台灣民情對於此類犯罪者之排斥感,斷然引入「公告」制度,不僅有害性犯罪更生人之重生機會,更有可能對後續社區處遇產生負面影響。在94年修法時,正反意見甚多,內政部(現行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均認完全引進公告制度並不適宜,因此,最後係引入梅根法案之精神,但將「主動公告」改為「被動查閱」,即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對於性侵害加害人應定期至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為期5至7年,其登記資料並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即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聘僱人員時,均得依法定程序申請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之資料。如未配合登記與公告,則依同法第21條之規定科處罰鍰及刑罰。
二、有關美國依據梅根法案都可以在網站上公告性侵害加害人姓名及身分資訊,台灣是否也應該參考美國,公告性罪犯資訊1節,經綜整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尚有兩大爭議:
(一)未能達到再犯預防目的,反而造成加害人更生不利,提高再犯風險:考量加害人一旦服完刑期回到社區,倘被公告工作地點和住所地將導致其不易求職或穩定工作,不僅有礙更生,更恐致加害人因無工作及居無定所而四處流竄,提高再犯風險。
(二)增加熟人性侵害案件黑數:美國梅根法案係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為陌生人之假設而實施公告制度,惟以我國性侵害通報案件之兩造關係分析,7成以上案件為熟識者性侵害案件,陌生人性侵害案件僅占5%,公告制度無法減少現行熟人性侵害案件類型的發生,特別是家內性侵害、熟人性侵害案件,因加害人被公告造成被害人被識別身分,反而會讓被害人於遭受性侵害時更不敢求救,導致更多性侵害犯罪黑數發生。
研商辦理情形
考量文化與刑事司法制度之差異,我國引入梅根法案之精神,現行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乃係透過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強制治療和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制度,強化相關加害人再犯預防作為,相關部會108年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部分
(一)性罪犯進入社區,如為假釋及緩刑,均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案件執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之規定,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二)風險評估機制
觀護人評估個案再犯風險,區分為三級,日後再視個案當時之狀況及再犯危險程度調整級別。第一級(高度監控及輔導,必須以核心案件列管,不得全案交付榮譽觀護人)、第二級(中度監控及輔導)、第三級(低度監控及輔導,得於執行滿6個月後,依其情形囑託榮譽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至少每3個月檢討調整處遇,另各地檢署定期邀集性侵害防治網絡成員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108年度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計84場次,相關防治性侵害網絡人員2,038人次參加,於會中討論之中高危險群性侵害案件計647件。
(三)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特殊處遇
針對高風險個案,觀護人得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施以下列處遇作為:
- 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
- 有再犯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約談、訪視,必要時,得協調警察機關查訪之。
- 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採驗其尿液。
- 指定居住處所。
- 監控時段,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 實施測謊。
-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 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 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 其他必要處遇等。例如:禁止上網、禁止駕駛計程車等。
(四)假釋期滿後個案之銜接機制:
保護管束執行期滿前2個月,觀護人以公文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婦幼隊(單位)等,落實期滿後個案銜接之機制,由警察機關及衛生機關繼續依法執行登記報到及治療處遇。
二、內政部警政署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由警察機關依其所觸犯法條進行5年或7年登記報到及查訪。統計至108年12月底止,警察機關列管之加害人計5,406人,實際報到5,370人,報到率99.33%。
(二)為預防復歸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本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辦理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報到作業與查訪工作,並配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以防制再犯。
三、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部分
(一)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業務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及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22條之1第3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時,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同條文第4項,加害人所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其執行期間為3年以下。但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1年。
- 108年,經各縣市衛生局評估命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加害人計有7,489人(男性7,436人,99.29%;女性53人,0.71%)。其中完成處遇1,757人,執行中4,717人,裁定移送強制治療4人,因故未執行685人,移送裁罰3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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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人) |
百分比(%) |
已完成處遇 |
1,757 |
23.46 |
尚執行中 |
高再犯危險 |
108 |
62.99 |
中高再犯危險 |
456 |
中低再犯危險 |
2,316 |
低再犯危險 |
1,837 |
已移送強制治療處所 |
4 |
0.05 |
因故未執行*及轉介他縣市執行 |
685 |
9.15 |
依規定移送裁罰 |
326 |
4.35 |
合計 |
7,489 |
100 |
註:個案死亡、重傷及入監等
- 各縣市衛生局於每月15日前,需將所彙整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評估之加害人再犯危險程度,造冊函送縣市警察局,由轄區警察依高再犯危險每週2次、中高再犯危險每週1次、中低及低再犯危險每月1次之訪視頻率,進行定期查訪,並於評估小組會議中報告個案查訪狀況。另針對經評估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申請執行強制治療之高再犯危險個案,則依規定由縣市警察局定期公告個案人數;至108年12月底止,各縣市衛生局所函送警察局公告人數計有2人。
(二)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業務
- 依「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第22條之1規定,加害人於出監前及社區處遇期間,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者,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強制治療期間,則須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惟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1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至108年12月底止,法務部所指定強制治療處所累計達6家,包括:本部草屯療養院及嘉南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等4家核心醫院,及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目前集中收治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及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每日提供受處分人個別及團體之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並將精神障礙、智能障礙受處分人與人格違常者區隔收治。至108年12月底止,各強制治療處所收治受處分人計有70人。
參採情形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已有列管機制,其登記資料並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安養、長期照護、醫事機構,庇護工場等,及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都可以就聘僱人員或召募之志願服務人員依法定程序申請查閱有無加害人登記之資料,以強化對弱勢族群之保護。
後續推動規劃
鑒於加害人再犯成因複雜,本部為強化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業已召開18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會議,針對實務困境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草案,針對該法所涉及加害人處遇及社區監控之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少年行為人保護處分期間準用觀護人特定特殊處遇項目、依所犯法條本刑刑期明定登記報到及查閱期間、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加重處分等,以強化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相關修正條文草案,本部並業函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