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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大麻二酚(CBD)進口提出說明

提議者 孫偌寍

已附議2149 (時間已截止)

尚須285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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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31
檢核
2018-04-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6-01
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大麻二酚(CBD)進口提出說明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大麻二酚(CBD)為大麻四千多種物質中的其中一種

在上次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衛生福利部提到:

民眾可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辦理Cannabidiol(CBD)相關產品之專案進口供自用,並應檢附:申請書(詳列品明、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型態及數量、書名申請理由與用途,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收件人為病人姓名之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藥物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結書、國內醫療院所(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相關資訊可參考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民眾申請專案進口供自用僅以Cannabidiol (CBD)為限,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含有THC或其他藥品成分,涉違反藥事法第22條「禁藥」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7條之規定。

 

但在美國,CBD屬於食品不是藥品,且因聯邦法規的關係,無法出口至美國以外的地方

請問衛生福利部:

1. 礙於現今狀況請問民眾該如何取得CBD?

2. 在台灣尚未有此藥品名稱的狀況下,醫師該如何開立處方?

3. 既然CBD為食品為何需要民眾依照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來施行?

4. 在各國有在販售CBD的網站中並無CBD的樣品贈品,都是需要購買的,關於這點請請衛生福利部解釋,

 

利益與影響

現今階段中衛生福利部所釋疑之項目皆無法可合法取得

是否衛生福利部要為癲癇患者、巴金森氏症患者、纖維肌痛症患者、癌症患者、糖尿病患者、紅斑狼瘡患者、 運動障礙患者、

慢性疼痛和神經性疼痛患者、強迫症骨質疏鬆症各種小兒疾病患者來引進CBD為這些疾病所困擾的患者提供另外的療法?

 

另外某些疾病例如:癌症病患以及多發性硬化症(MS)來說,低濃度的THC配上高濃度的CBD治療效果更加顯著

精神疾病方面:

長期以來,在大麻醫學中關於精神分裂症和精神病的話題一直飽受爭論。2015年發表的關於精神分裂症研究的文章指出:CBD降低THC的精神致幻作用的能力可能幫助到精神分裂症患者。

THC主要作用於大腦區域如海馬區和前額葉皮層,這些區域也是影響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大腦區域。CBD在這些確切的區域與THC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從而許多研究者表示CBD可作為抗精神病藥物。

與傳統藥物相結合,CBD作為補充治療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試驗已獲得成功,CBD的抗炎效果也增加其抗精神病作用,因為精神病與大腦中炎症也有關。

 

請衛生福利部提供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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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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