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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警示帳戶規定應儘速檢討修法,是否該行政命令規定牴觸法律或憲法

提議者 小銘

已附議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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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19
檢核
2021-03-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5-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事項:

1.帳戶被通報機制應予以檢討修正:因洽165專線表示,只要有交易記錄且報案,就一律可將該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所有名下帳戶都無法提存使用,萬一釐清非詐騙而解除警示,這段期間誰負責,水電費、卡費、貸款等各項自動扣款設定或需使用到現金衍生後續違約金,該向誰求償。

 

2.通報機制是否因明列有救濟措施:常常被害人報案都明知為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卻仍執意要報案,造成警方都先以被害人交易記錄及報案來通報,事後被通報者又得再申請解除警示,警方才又另案有專責承辦人受理審核,常常釐清後確認為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而解除,是否造成被通報者根本無法生存續做生意,如網拍。

3.受理報案員警應當協助釐清案情後,主辦或轉給轉責人員解除帳戶警示:常常受理報案員警,再由偵查隊通知雙方筆錄後,偵查隊明知案件單純或買賣糾紛且金額不大非詐騙案件,卻直接案件移送地檢署,卻無法主動告知被通報者可以申請解除,而卻表示需等不起訴書或判決無罪。

 

 

利益與影響

對於目前規定使無辜遭逢到帳戶警示者,能再次藉由重新檢視是否牴觸法律與憲法,畢竟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等權利,但無辜遭逢通報者,若是涉案一千元,卻凍結所有帳戶使用(若帳戶總計一百萬元),是否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適當性,確實應當重視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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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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