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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回歸覈實認列值班(日)之工作時數核發加班費,真實反應政府運作所需成本預算,覈實編列人力及經費。

提議者 少數人

已附議10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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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6-25
檢核
2021-06-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8-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長久以來,政府向來對於公務員之加班、值班(有機關亦稱值日)之認定有所區別,「加班」係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值班(日)」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等,故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又加班有時數之限制,且支給標準由行政院統一規定,與值班(勤、日、夜)費支給亦有所區別。公務人員如係加班,可依照上述行政院統一頒定之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措施…至於值班(勤、日、夜),則依各機關自訂標準發給值班(勤、日、夜)費或補休假…。

    惟參考勞動部以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所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及修正意旨表示「勞工值日(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勞工並無從事值日(夜)之義務,且考量勞工健康福祉,旨揭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輔導瑣轄事業單位妥予補充人力」。

    勞動部此舉係明確表示,勞工即使值日(夜)班時段,仍難脫免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未來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關於「工作時間」之規範,只不過現階段經綜合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人力增補需求,給予適度緩衝期間,本注意事項將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也就是說未來如果雇主仍需要求勞工值日(夜)班的話,應計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另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建議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充分展現對於工時認定之保障,大幅提昇勞工勞動權益。

    而反觀理應身為「公務員的勞動部」之人事行政總處諸公,現行值班費編列基準竟然沒有訂定前揭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之類似規範,此一思想係承襲一貫「特別權力關係」到「公法上職務關係」,總是將公務員視為政府工具的一部份,而任意使用,然細究現行各機關所謂值班(日),工作內容其實與平常工作無異,且同樣已使公務員無法自由支配其合理應休息之時間,而僅給予低於時薪加班費之值班費和永遠消化不完的補休時數,亦未限制規範每人合理之值班(日)時數,此舉已嚴重侵犯憲法所保障第15條之之工作權及第18條服公職之權力,亦違背大法官第785解釋意旨,尤以警察機關更為嚴重,是否可請人事總處通盤檢討現行政府機關值班(日)制度及規劃執行方式(時數合理性),以及對於值班日之補償措施之合理性,並強烈要求停止再以值班(日)與加班之性質有別作為理由,全面回歸覈實認列值班(日)之工作時數核發加班費,真實反應政府運作所需成本預算,覈實編列人力及經費需求,並訂定合理值班(日)時數上限,徹底保障公務員之工作權益。

請把公務員的命當作命,我們的一分一秒也是人生。

利益與影響

促使機關能更合理評估人力運用之必要性,保障公務員之工作權益。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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