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受害者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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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開大車的行業都有所謂「撞殘不如撞死」的潛規則,其原因係因撞殘後往往需要負擔受害者接下來人生後續治療、照護等費用,總金額計算後明顯高於將人撞死所須負擔的賠償。
本文想到的解決方式為徹底免除誘因,亦即讓撞死人者須負擔的賠償費用高於將人撞殘,但我國民法侵權賠償採實際損失填補的機制,也就是請求權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多少損害,而死者遺屬往往難以證明被害者未來的收入等必定會對家屬有利,因此至多僅得請求最低的扶養費用。
民法195條有所謂的侵害家人間身份法益重大得請求慰撫金的規定,這條主要在保障的就是家屬因為家人死去而受損的情感利益,而我的想法就是用立法的方式擬制這個情感利益的金額,將它的下限拉高,如拉高至例如2000萬,如此撞死人需要賠的錢就會比撞殘人還要多,大車司機也就沒有所為的誘因去故意殺害這些受傷的人。
利益當然就是能有效保障未來被大車撞上的人的生命法益,影響則是那些不小心撞死人的人也需要負擔高額賠償金,但我認為現行強制執行的制度下薪水頂多只能扣三分之一,即使須面臨高額賠償也不會有因此生活過不下去的疑慮,故於法益之衡平性上能過。
另外我有看到別篇文說要提高過失致死的刑度,我相信他的目的跟我一樣都是想避免這種故意補油門殺人的狀況,但比起我這種提高賠償額消除誘因的方式,將人關進牢裡不僅對受害者家屬的生活沒有幫助,反而讓社會必須供養這個犯錯但本來能繼續有產能的駕駛,我的方式明顯比較好也對社會的侵害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