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白豬
現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臻周延,雖能提供須修繕之住戶可依第6條第2項進入他人家中維修。
然現實情形常常為相關水電工程人員認為吃力不討好還可能因此有官司纏身之慮,而無意願承接。
因此須建立相關漏水修繕需於期限內自行完成修繕,若無法確立相關漏水原因,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技師公會或有意願承接之水電業者協助確定漏水發生原因,已減少訴訟及曠日廢時之流程。
當有漏水情事發生時,常常致鄰居認定歧見而有摩擦,但被漏水之住戶卻得接受這樣嚴重擾人生活的痛苦,若由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限時完工否則開罰,可大幅減少漏水戶事不關己的態度及提高積極處理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