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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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中華文化遂有「殺人償命」一說,然近年來反對死刑及廢死呼聲高漲,
又有許多冤案情形發生,死刑作為刑罰中最「不可逆」之罰則,
法官如何取其平衡性成為社會一大議題,因此針對判決死刑爭議最少之殺人罪及其是否有修法可能進行討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支持死刑者,主要主張三個論點:
1. 死刑可彰顯罪行嚴重性,達成應報正義。
2. 死刑可嚇阻犯罪。
3. 維護社會安全,保護被害人權益。
支持廢死者,則主張:
1. 司法審判存在不確定性,可能錯判、冤獄
2. 國家不能剝奪人民的生命權
3. 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作用
4. 死刑只是滿足報復心態,應以修復式司法療癒被害人的創傷。
5. 死刑犯大多為弱勢,突顯社會不平等。
另外在研究及查證過程中,有幾個爭議及問題想提出,請各位一同思考:
Q1.怎麼定義「殺人者」 除開鄭捷隨機殺人案、小燈泡案、中捷隨機傷人案、新北國中割喉案,
臺灣每年非目的性致死的案件非常多,如前日臺中公車輾斃東海學生案,是否應以殺人罪辦理?
加害者當下或過後的心理狀態如何揣摩?
Q2.殺人該償命嗎?廢死聯盟為何期望廢除死刑? 如果身為當事人遭遇到這種狀況還會希望廢死嗎?
Q3.為何殺人等重罪還受到少兒保護法保護?
為何不參考美國 授予判決之法官得依庭上表現剝奪被告少兒保護法之權利?
Q4.如Q3.不參考是因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國家應以其最佳利益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為保他人身心健全法展之意旨?為何?
Q5.「照顧殺人」的問題,因家中有一長輩,僅有一位孩子照顧,有工作薪水不多無法請看護不得不辭職扶養/照顧長輩,
多年後卻覺得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殺了長輩,是否也應殺人罪辦理?
Q6.在審判之過程中 被告說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也有配合調查的醫院 請問是只有一間嗎?還是會為了更確定換到另一間檢查?
於今年大法官釋憲死刑合憲後,許多死刑支持及反對聲浪又逐漸高漲,在翻閱許多文獻後,我的論點是:
1. 現有法規執行上,判處無期徒刑時並無不得假釋者,仍保有「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得視情況假釋」的權力,
其中不乏有危害他人生命者,廢除死刑後若無配套措施,仍會對社會治安仍有疑慮。
2. 若判決上不能平衡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心理平衡,容易造成國民法感情的剝奪感,
更容易讓國民有產生「司法既然沒辦法執行正義,那只好動用私刑」的機會。
然而,死刑作為最不可逆的刑罰,一旦執行後便無法回頭,仍應於其犯罪有完整且確切的證據證明後才選擇採用,
因此希望殺人罪的修法能將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作為最優先判決選項;
然而當確認審判過程中每一個資料、證據、問答過程中的話題,及了解被告真正的目的與意圖後,判處死刑既然合憲,就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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