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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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英語:Euthanasia,源自於希臘語: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是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以減輕人的痛楚或痛苦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症病,因病情屬於不治之症或到了晚期,對病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極大的負擔,病人或其家屬不願讓病人再受病痛折磨,經過醫生和病人(或其家屬)雙方同意後而採取了結生命的措施。
1.參考加拿大 MAiD、荷蘭安樂死制度,設計台灣版本之「醫療協助死亡機制」,包含評估流程、醫師保護與病患權利平衡。
2.增設《病人自主權利法》子條文,明確界定特殊病況下可選擇的生命終止方式,納入精神病患例外處理條款。
3.推動公共論壇與社會對話機制,促進全民對「尊嚴死亡」的認識與價值辯證。
4.經醫師診斷為不可逆末期病症、無法以治療緩解痛苦者
5.多位醫師與倫理委員審核制度
6.必須經過心理諮商與冷靜期
7.拒絕濫用、避免家屬代決的風險
1. 減輕病人痛苦與尊重意願
病人在末期疾病中常承受極大身心折磨,安樂死可讓他們以尊嚴的方式結束生命。
實際效益:避免長期痛苦與失能,病人可主動選擇「何時、如何離開」。
2. 減輕家庭與社會醫療資源壓力
長期重症病患的照護成本極高,對家庭精神與經濟是一大負擔。
實際效益:可降低過度延命的醫療支出與資源浪費,使資源分配更有效率。
3. 保障病人自主權
病人可合法選擇是否繼續接受無效醫療。
實際效益:提升醫療制度對個體意願的尊重與人性化程度。
4. 減少非法或秘密安樂死事件
若制度合法化並監督良好,可減少不當或地下執行的風險。
實際效益:避免家屬與醫護人員承擔法律風險,也保障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