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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

提議者 smile

已附議52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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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5-08
檢核
2020-05-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07-07
回應階段
2020-07-15
回應階段
2020-09-0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台灣從2016年台灣疾病管制署即開始推動即刻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次、一次多顆,到現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顆,且副作用低的抗愛滋藥物。提高服藥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傳染愛滋,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

 

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在台灣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過時、過重、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二一條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

而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然而至今因愛滋條例第21,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以實務案例中,

感染者面對情感議題提出分手,被伴侶以二十一條條例要脅,要求繼續維繫關係,並持續以法條未遂而罰之,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感染者身分公開自行身分時,遭他人惡意提告遭受官司,此法瑕疵未遂而罰之,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277傷害罪、285花柳病罪),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現今刑法已於108年5月10日刪除284回歸277(修法理由: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利益與影響

1、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與病患確診之意願

2、二一條例,未遂而罰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並侵害之人權

3、法律條文因與國際接軌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

4、法條條例與保障因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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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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