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關於修正探視權相關法條之建議

提議者 玉兒

已附議3 (尚餘58日)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5-08-03
檢核
2025-08-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關於修正探視權相關法條之建議》

提案主旨: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安全,防止施暴父母或未盡扶養義務者濫用探視權,本案擬針對《民法》第1056條等探視相關規定提出修正與配套建議。

一、現行問題分析

1.濫用探視權造成兒童傷亡悲劇
近年來時有耳聞離婚後家長利用探視權將子女帶走後謀害或傷害子女之案件,嚴重威脅兒童生命安全,顯示探視制度過於寬鬆,對風險控管不足。
2.未盡扶養義務仍享探視權益
不少非主要監護人長期不履行扶養費支付義務,卻仍能定期探視孩子,等同剝奪主要照顧者及子女之公平,亦易對孩子造成混淆與心理創傷。
3.施暴者仍可探視
即使曾對配偶施以暴力,法院往往仍認定其對子女有探視權,忽視暴力對兒童造成的長期心理陰影,危害兒童福祉。
4.子女意願被忽視
實務上,縱使子女明確表示拒絕與特定家長相處,法院仍強制維持探視,導致回家後出現情緒崩潰、大哭等身心異常狀況,主照顧者卻難以合法中止探視。

二、修法建議內容
📌 修正《民法》第1056條第1項:

現行條文:

離婚後,未受監護之一方得與子女保持聯絡、探視或其他接觸。

 
修正建議條文:

離婚後,未受監護之一方得與子女保持聯絡、探視或其他接觸。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限制或禁止其探視權,並得由主要照顧者申請暫時停止探視:

一、有對配偶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恐嚇或其他足以危害安全之行為者。

二、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無正當理由者。

三、子女明確表示拒絕探視,經心理評估機構確認有重大情緒困擾反應者。

四、探視期間對子女造成精神創傷或身心安全疑慮,經主要照顧者提出具體證據者。

五、有潛在危害兒童安全之精神疾病、毒品、酒癮或犯罪前科者。

 前項情形由主要照顧者或社政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調查與暫停探視,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量是否准許。

 

三、附加配套措施建議

1.建立探視前之家庭評估制度
所有探視案件應由專業社工或心理師進行子女與父母間互動評估,依報告做為法院裁定依據。
2.強制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暫停探視權
未履行扶養費滿一個月以上者,應由法院主動暫停其探視權,除非其能證明有正當經濟困難理由。
3.設置子女保護回報系統
孩童於探視期間若出現異常情緒反應(如回家大哭、暴躁等),主照顧者得報社會局或法院請求介入調查。
4.鼓勵法院聽取子女意見
不限定年紀,子女應有機會透過專業人員向法院表達對探視之真實意願。
5.加強刑事連結與保護令制度
對於配偶曾有家暴紀錄者,應與保護令制度相結合,自動限制其探視權。

 

四、立法目的與效益

保障子女安全與人權:將探視權利從「父母的權利」轉為「兒童的權益保護」。
遏止虐待悲劇再發生:防止施暴父母以探視為名再次接近子女造成悲劇。
提高照顧者法定保護力:讓主照顧者有明確法律依據主張停止探視。
強化社會對弱勢家庭的支持網絡。

 

 

利益與影響

 


1. 保障兒童身心安全與福祉

減少「探視中發生虐殺、綁架、傷害」的機率。
防止孩子被迫接觸加害者,降低心理創傷或二次傷害。

2. 實現「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現行法律過度強調「父母的權利」,修法有助於轉向以「孩子的需要」為優先考量。

 3. 強化對主要照顧者的尊重與支持

讓主照顧者在發現孩子情緒異常或有危險情況時,能有法律依據中止探視。
減少主照顧者因配合探視而承受心理壓力與責任風險。

4. 督促未監護方履行扶養義務

有助於避免「只想當週末父母卻不負責任」的現象,建立責任對等原則。

5. 與國際兒童保護公約接軌

展現國家對家暴、扶養失職等行為的零容忍態度,與國際兒童保護公約(UNCRC)接軌。

 

 

執行時間3天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