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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運動部《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保障已取得參賽資格選手之參賽權益

提議者 阿策

已附議5057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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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7-05
檢核
2026-07-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6-07-24
回應階段
2026-08-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請運動部修正《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使我國參加奧運、亞運等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時,除追求競技成績外,也能兼顧選手參賽權益、新興運動發展、基層培育、國際經驗累積與運動多元價值。

 

現行《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第三點規定,奧運及亞運為我國爭取錦標之重要賽會,並以「得牌奪金」為參賽目標;除應取得參賽資格外,採遴選國際級、國家級選手參賽為組團原則。然而,若將「得牌奪金」或「奪牌希望」作為實際派員參賽的主要甚至唯一判斷標準,可能使已依國際規則取得參賽資格或參賽配額的選手,仍因行政機關對成績期待不足而無法代表國家出賽。

 

因此,建議修正方向如下:

 

一、明定已依國際總會、亞洲總會、主辦單位或相關資格賽制度取得奧運、亞運參賽資格或配額之選手,原則上應予以報名參賽。若主管機關或選訓單位認為有不予派員之必要,應提出具體、客觀、可檢驗之理由,並建立書面告知、申復與外部審查機制。

 

二、修正「得牌奪金為參賽目標」之單一導向文字,改為「兼顧競技成績、選手權益、國際參與、新興運動發展及國家運動長期培育」。奧亞運固然是重要競技舞台,但不應只以短期獎牌績效作為唯一政策目標。

 

三、要求運動部公開各項國際大型賽會之選訓、組團、報名及不予派員標準。當選手已取得參賽資格卻未獲報名時,應公開說明決策依據、會議紀錄、評估標準及救濟管道,以提升制度透明度與社會信任。

 

四、邀集選手代表、教練、單項協會、運動科學專家、法律學者、運動產業及基層運動推動者,共同檢討《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使其符合運動部成立後所宣示之全民運動、運動平權、多元參與與長期培育精神。

 

本提議並非反對國家追求獎牌,而是希望我國大型賽會組團原則能從單一獎牌導向,調整為兼顧競技成績與運動發展的現代化制度。

利益與影響

一、保障選手參賽權益,避免努力取得國際資格後仍遭行政裁量排除

選手若已依國際規則取得參賽資格或配額,代表其已通過國際競爭或制度認可。若國內仍以「奪牌希望不足」為由不予報名,容易造成選手權益受損,也會削弱選手長期投入訓練與代表國家參賽的信任感。修正組團原則,可讓選手清楚知道參賽標準與救濟程序,降低爭議。

 

二、促進新興運動與非傳統強項發展

衝浪、滑板、霹靂舞、運動攀登等新興或較晚發展的運動項目,本來就需要透過國際賽累積經驗、提升能見度、吸引青少年投入與建立訓練體系。若國家只投資已有奪牌把握的項目,新興運動將很難跨出發展初期。

 

三、符合運動部成立後的政策方向

運動部成立後,社會期待的不只是延續過去體育署的競技管理,而是推動全民運動、運動平權、基層培育、運動產業、國際參與與多元發展。若大型賽會組團原則仍以「得牌奪金」為核心,將與運動部所宣示的現代運動治理方向產生落差。修正原則有助於讓制度文字與政策目標一致。

 

四、提升決策透明度,減少選手、協會與社會爭議

歷年來,國際大型賽會報名與派員爭議常發生在選手已投入訓練、甚至取得資格之後。若能明定不予派員必須有客觀理由、書面說明、公開標準與申復程序,可減少黑箱疑慮,讓選手、教練、協會與社會大眾理解決策依據。

 

五、兼顧競技成績與長期國家利益

短期獎牌固然重要,但國家運動實力的建立,需要長期投入、國際經驗、人才梯隊與項目多元化。允許已取得資格的選手參賽,不只是給個別選手機會,也是在替台灣累積項目經驗、國際資訊、賽事適應能力與下一代選手的想像空間。

 

六、避免「全民運動」淪為口號

如果國家一方面宣示全民運動與運動多元發展,另一方面卻只承認最可能奪牌的項目與選手,會使政策訊息前後矛盾。修正組團原則,可以讓全民運動不只停留在基層參與,而是延伸到國家如何看待不同運動項目的發展權利與國際舞台機會。

 

七、讓國家代表隊制度更符合現代運動治理

現代運動治理不應只看獎牌榜,也應重視選手權益、程序正義、性別平等、區域平衡、項目發展與國際參與。修正《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將有助於台灣建立更透明、更公平、更具長期視野的國家代表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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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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