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之規定。

提議者 阿銘

已附議1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12-06
檢核
2017-12-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其中「…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之規定,改為「…得按當年度之任公職資格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始得符合比例原則。

利益與影響

  1.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無論有無中斷當年度都可以併計當年度年資中斷前後之在職月數,但是當年度休假年資如有遇中斷期間只能計算年資中斷後之在職月數,然當年度中斷前之在職月數無法併計之,實屬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公務人員應得休假之權利。
  2. 如當年度有任公職年資中斷之事實,休假年資應計算當年度有擔任任何公職之在職月數,中斷期間月數不列入併計即可。
  3. 此項提案無經費需求,不會多增國家財務支出,亦無重覆核給休假之疑慮。
  4. 案例:某員任職甲機關在職月數1月份至7月份,然因離職中斷2個月後,後考試分發他機關報到且佔缺訓練至該年年底,而隔年休假年資計算卻只能為14天*3/12=3.5天(該員累積總休假年資已滿3年),而不是14天*10/12≒12天,變相抹滅中斷前在甲機關服務之事實,故影響該員休假資格之權利。
  5. 原條文檢如附件。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