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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總統與縣市長大選期程

提議者 邱振邦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政治目的在於管理眾人之事,故賦予政府一定權力來管理國家。然為制衡政府不使其權力過大危害人民,故按照憲政體制有五權分治。

而台灣監察院委員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通過,而後產生委員,再由委員們提名院長,故監察院或多或少與總統及立法院都有關係,進而可能失去制衡。

為了更好還政於民,讓人民真正有辦法左右國家決策,建請國家可以辦理公投或直接修改選罷法,讓總統與縣市長大選統一辦理,而兩年再選舉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

若當某政黨取得不論總統或縣市長行政權後且施政兩年,倘若施政倒行逆施,那人民即可再兩年後選出一批反對者來制衡,倘若行政立法權同時辦理恰巧又使某政黨完全執政,那人民除了辦理罷免外再無他法來制衡,而由人民發起罷免並非易事,故將行政立法權分開選舉應為最容易做到之事。

根據現有台灣歷史,完全執政很容易出現完全貪腐或行政機關挾立法權硬是通過傷害人民的法案,若人民有所不滿也要四年過後才有辦法修正,這大漫長了。倘若2年後可以重新選舉立法權,那行政權就有辦法立即被制衡。唯有如此台灣才不會白白浪費四年光陰

 

利益與影響

  • 使人民有辦法箝制政府之行政權,真正的還政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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