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inna
已附議106 (尚餘42日)
尚須4894個附議
建議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年滿十八歲女性依法申請持有「個人防衛用電擊棒」。申請流程可參考目前合法持有防狼噴霧的規範,需經基本安全操作課程與精神健康評估,並限制其用途於防衛、緊急脫逃之必要時刻。
考量到性別暴力事件中,加害者往往具有明顯體力優勢,而現行法律雖然明定女性有正當防衛權,但缺乏能夠實際應用的自衛工具,使許多受害者即便「有權防衛」,實際卻「無力防衛」。讓女性擁有電擊棒,實際上是為她們「還權於身體」,不再任由暴力宰制。
根據統計,台灣性暴力案件年報案量超過1萬件,其中超過8成受害者為女性。面對潛在的侵犯威脅,電擊棒不僅是一種工具,更是一種心理保障,使女性在夜歸、搭車、上下班通勤等情境中,不再完全依賴「幸運」與「他人援助」作為唯一屏障。
此舉亦具有預防性侵犯罪之潛在效果,當潛在加害人意識到女性可能具備反擊手段時,其下手之動機與機會將同步下降。此外,經過合法程序訓練的使用者,其防衛行為更容易被司法體系認定為正當,減少「防衛過當」之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