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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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妨礙名譽
原文: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2)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9) 行政函釋(1)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修法後: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不分方式手段,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影音、社群、媒體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2.修正造謠刑責
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修法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九十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及他人安寧者。
由鑑於現在社會資訊過度發達,侮辱侵害他人名譽及造謠事件頻傳,不見公權立真正重罰,希望透過修法加重相關刑責,削簡這方面的亂象。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