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波羅麵包
已附議41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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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但考量到公文用語的特殊性,若非專業的外語翻譯人員,可能出現辭不達意的情況,導致民眾陳情無門,有失國面。是以若中央二級以上機關及所有縣市政府機關能設立專門的外語顧問協助辦理陳情事宜,於民眾,能使其訴求被妥善處理;於精通外語的公務人員,能使其專長充分發揮,一舉兩得,皆大歡喜。
雖有條文規範公務員遇到外語信件時,須以外語書寫公文,但在高普考中,英文書寫並非考試要點,且並非所有公務人員都接受過專業的外語翻譯訓練,因此若在機關內設立專業的外語翻譯人員,會有以下幾個優點:
1.充分反映民意,不因語言而限制外語人士的權利
2.透過專業的外語人才翻譯,獲得更多元的建議,使台灣更接軌國際
3.設立專業外語顧問,以增加外語系學生的工作機會。且因為新住民家庭日漸增加,更需要設立專業的外語人才協助其日常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