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先生
已附議7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4個附議
關於運輸遊樂票卷的黃牛行為已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64 條第2 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但關於電子零件(以顯示卡為大宗),則因為近年虛擬貨幣的興起,導致了所謂的「挖礦」風潮,進而使顯示卡需求大增。
此現象導致了大量惡意炒作顯示卡價格的黃牛以高價轉賣顯示卡,也因此讓對於顯示卡有需求的玩家及創作者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購買顯示卡。
因此希望能將此惡意炒作顯示卡買低賣高的行為列為違法,並遏止此行為來穩定顯示卡的市場價格
可以讓真正有需求的玩家以及創作者以合理的價格來購買顯示卡
進而提升台灣創作者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