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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RED
已附議7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3個附議
有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2條,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應處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通常於騎樓設攤,取決於該騎樓之地主或店面商家之許可,並收取租攤租金,但往往被檢舉開罰皆是攤販,卻默許騎樓管理人收取租金,因此應同時開罰騎樓管理人。
騎樓設攤開罰騎樓管理人,應可減少騎樓出租率,還給民眾乾淨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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