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Y
已附議8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1個附議
鑑於國際數位保護趨勢與兒少身心健康考量,建請政府立法禁止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使用以個人化演算法推薦、具備公開分享與互動功能之「社交媒體平台」(包含大型跨國社群網站與短影音串流平台)。
並建議相關部會配套研擬下列執行措施:
落實年齡驗證: 要求相關平台業者在臺灣營運時,必須導入第三方嚴格年齡驗證機制(如數位身分識別、手機門號或雙證件實名審查),確保禁令能有效落地,而非流於形式。
明確排除範圍: 本案建議明確排除「純通訊軟體」與「學校教育學習平台」,以保障兒少基本的數位學習權利與日常同儕聯繫需求。
【預期利益】
保護神經發展與專注力: 社交平台特有的短影音與成癮性演算法,易過度刺激未成年人多巴胺分泌。限制使用能讓兒少大腦前額葉回歸正常發育環境,顯著提升深度思考能力與學習專注力。
改善兒少精神健康,減少情緒問題: 有效減少青少年因社群「按讚文化」與「完美濾鏡」所引發的數位焦慮、身體意象不滿、同儕排擠與網路霸凌,並改善因深夜滑手機導致的嚴重睡眠剝奪與情緒不穩。
降低網路安全風險: 大幅降低未成年人因防範意識未成熟,暴露於網路詐騙、隱私外洩及數位性剝削等重大風險之機率。
【潛在衝擊與配套方案】
技術規避之防範: 實施初期可能面臨用戶使用技術規避(如 VPN)之挑戰,故主管機關應同步落實對平台業者的監督與管理罰則,促使業者善盡審查責任。
國際立法先例: 此政策雖會改變現行兒少的數位生活習慣,但參照國際間(如澳洲政府立法禁止16歲以下使用社群、美國多州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趋势,長期而言對我國下一代的保護具備極高的公共利益與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