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ff
已附議5892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1.外籍配偶申請前應取得母國及我國「無犯罪紀錄之證明」供有關部門審評。
2.外籍配偶應提供社群帳號之帳號及密碼供審查,若有「反民主」或「否定我國主權」之言行,不予同意。
3.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前應通過我國「基本法律常識」、「基礎語言測驗」以及「文化測驗」。
4.外籍配偶應依年齡一次繳清依最低標準繳交入籍前所有健保費用、國民年金或所得稅。
5.外籍配偶若為男性,且在除役年齡之前,應同我國國民參加我國「義務役」及「教召」,若有語言問題,應自費參加一個月密集語言訓練。
6.建議外籍配偶改為「配偶居留證制度」,離婚程序完成當天取消配偶居留證,改發「暫時居留證」,並在三個月內出境;離婚後,若子女待在台灣,每年有三十天探視權;持有房產於一年內賣出。若離婚時有本國工作,則另改為工作簽。
7.外籍配偶所持有之房產或土地,不論是自住還是投資,需購買前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避免地點鄰近國防設施、基礎設施、或航空站附近。
8.外籍配偶經一審判刑確定本刑一年以上配偶簽證應取消。
本提案參考美國、日本、泰國等國家的外籍配偶規定。鑒於我國外籍配偶申請規定及條件不一,部分外籍配偶甚至不認同我國民主及我國主權等理念,就可以拿身分證。更有甚者部分外配取得我國身分證後「準時」與台灣配偶離婚,與原國籍配偶再婚,幾乎是詐騙方式獲取我國國籍及身分證。甚至帶著原國籍家屬家屬在媒體上以佔便宜的方式向國人炫耀。建議重新擬定制度以達到更公平且兼顧國家安全。
為避免外籍配偶申請者在母國犯罪或在台灣犯罪,卻可獲取我國國籍,改為「配偶居留證」制度,一旦犯罪可以取消其居留證並驅逐回母國。另對於有特殊身分之外籍配偶申請人,例如有他國軍職、黨職或特殊傾向之人員(如曾支持恐怖活動)應加強審查。
因台灣眾多福利,例如健保、國民年金、廉價的水電等,皆由全民付費以及政府不斷以稅金挹注撥補,外籍配偶應以最低標準繳交之前所有的健保費、所得稅或國民年金。例如外籍配偶30歲,則其申請時應以最低標準繳交前30年之健保費、所得稅或國民年金等相關費用。
近年公共場所或網路平台上經常有外籍配偶說出「反民主」或否定台灣為政治實體的言論,一經檢舉應取消其配偶居留資格。
另部分外籍配偶在公共場合與民眾或警察發生衝突時就堅稱不會說中文也不懂台灣法律云云,建議應模仿美國制度,入籍前先進行基本中文筆試及法律常識測驗。
因特定國家視我國為敵國,常以演習名義騷擾,且外籍配偶在母國家人可能受到暴力或金錢脅迫,外籍配偶之財產及不動產應受到特別單位之審查,以避免外籍配偶在軍事要塞等地購買房產,監視軍方之行動。
基於公平原則,男性外籍配偶尚在除役年齡之前,應擔負國民所應負之義務,到軍事等級較低單位服役。
另有關家庭之繼承、贈與或同性婚姻等事宜皆應以「公平對等」方式執行,例如外籍配偶之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我國也不應該同意;又或者外籍配偶之國家不同意我方配偶繼承該國之財產,我國亦不同意該國配偶繼承我國之財產。詳細規則應另立專案處理。
民主的精神很可貴,但是很容易被極權國家利用,因此應該謹慎評估外籍人士入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