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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癲癇病史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監理所系統應與醫療系統連線吊銷癲癇病史人員駕照

提議者 俞渝

已附議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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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8-15
檢核
2024-08-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10-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2024/08/13 15:20
✎ 問問 文章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台南市成功大學1名女職員昨(8/12)開車失控釀1死4傷,肇事駕駛酒測值零,疑似癲癇發作闖下大禍,仍待釐清。鑑於癲癇疾病發作時機難以預測,過去交通部規定該患者不得考領駕照,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認為這是在歧視身心障礙者,交通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擬後,於2020年9/7放寬控制良好的癲癇患者考領駕照,僅能取得機車跟普通小客車駕照,但為掌握駕駛人身體狀況,交通部已研擬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可介接就醫、保險等資料,請駕駛人1至2個月內到醫院做檢查,未通過、不適合就無法換照。

警方檢視成大肇事職員的駕照,發現竟是33年前核發,校方也證實該職員確有癲癇病史,在在證明涉向監理機關隱匿病史,違規開車上路。監理所也在今天緊急註銷她的駕照。

 

 

肌肉強直為癲癇發作之典型病徵之一,代表如在駕駛動力工具時發作癲癇,可能會因此而產生油門踩死之情形而造成所有用路人之生命危險。此外,癲癇發作並無前兆,控制良好之病患即使透過換照形式核檢,亦無法確保駕照有效期間沒有再次發作之可能性。

本提案之訴求為:

1. 具有癲癇病史者不得考取動力工具駕照

2. 駕照核發應通過醫療場域核可,若於健保資料中曾有癲癇病史者,不得核發駕照

3. 監理所系統應與醫療系統連線,檢核有效駕照持照人是否具癲癇病史,若具癲癇病史應立即註銷其駕照

 

過去交通部規定該患者不得考領駕照,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認為這是在歧視身心障礙者,但現行制度無法確保所有癲癇病史人員之駕照核發均符合法規,不如從源頭遏止發生的可能!

利益與影響

提升交通安全,減少危害用路人生命之危險事件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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