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文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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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1款規定: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修正為16~25歲為有工作能力,但唸大學、研究所以外者且已就業者在最低薪資門檻內之收入不列入計算。
有餘力選擇高等教育而不工作者,算真正地貧困嗎?
而同年紀選擇就業者及選擇以非正規學制者卻可能相對地被懲罰。
以此案例中的17歲灌品為例,
假設灌品家裡經濟狀況不佳,受有低收補助,
那灌品16歲之後做出現在的選擇,
勇敢地先就業………
他得到的會是取消社會補助!
因為他未繼續就學(正規學制)而被視為有工作能力……
此立法透露出幾點社會價值觀:
1.即使面臨急難貧困,仍鼓勵唸大學、研究所。
(有餘力選擇高等教育而不工作者,算真正地貧困嗎?)
2.相對地懲罰面對貧困、選擇就業者。
3.相對地懲罰非正規學制者。
解決方式:
鼓勵就業、自立,取消對大學以上高等教育社會補助。
修法16~25歲為有工作能力,但唸大學、研究所以外者且已就業者在最低薪資門檻內之收入不列入計算。
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