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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1款規定

提議者 黃文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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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9-24
自行撤案
2016-09-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1款規定: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修正為16~25歲為有工作能力,但唸大學、研究所以外者且已就業者在最低薪資門檻內之收入不列入計算。

利益與影響

有餘力選擇高等教育而不工作者,算真正地貧困嗎?

而同年紀選擇就業者及選擇以非正規學制者卻可能相對地被懲罰。

 

https://m.parenting.com.tw/article/5072150-17%E6%AD%B2%E5%8F%A4%E8%B9%9F%E4%BF%AE%E5%BE%A9%E5%B8%AB%E4%B9%8B%E8%B7%AF/

以此案例中的17歲灌品為例,

假設灌品家裡經濟狀況不佳,受有低收補助,

那灌品16歲之後做出現在的選擇,

勇敢地先就業………

 

他得到的會是取消社會補助!

因為他未繼續就學(正規學制)而被視為有工作能力……

 

此立法透露出幾點社會價值觀:

1.即使面臨急難貧困,仍鼓勵唸大學、研究所。

(有餘力選擇高等教育而不工作者,算真正地貧困嗎?)

2.相對地懲罰面對貧困、選擇就業者。

3.相對地懲罰非正規學制者。

 

解決方式:

鼓勵就業、自立,取消對大學以上高等教育社會補助。

修法16~25歲為有工作能力,但唸大學、研究所以外者且已就業者在最低薪資門檻內之收入不列入計算。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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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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