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ang
已附議4 (尚餘59日)
尚須4996個附議
提案內容:
根據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及《職業災害通報及調查辦法》,事業單位若發生導致勞工死亡或住院一日以上之職業災害,須於八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然而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對於夜間值勤或三班制的產業(如製造業、醫療業、運輸業、保全業等)造成執行困難,原因如下:
多數主管機關於夜間並無人力值勤,無法即時處理業者通報,且部分縣市的通報系統仍需人工確認或補件,導致「即使如期通報,仍無實質即時功能」。
通報程序涉及員工資料蒐集、系統操作及表單填寫等,夜間值班人員難即時完成,也可能發生因忙於急救而延誤通報的情況。
為保障勞工職災處理的及時性與制度的合理性,建議:
具體建議如下:
一、建立「夜間通報值勤窗口」或「預報機制」:
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安署)統一規劃夜間通報平台,例如設立24小時預報簡易表單,企業得於災害發生後先行上網簡易通報,待次一工作日補件即可視為完成通報義務。
補充建議:
增設明確彈性措施,例如:如遇夜間或非辦公時段之職災,得於次一工作日上午10點前完成正式通報,或設立「臨時通報 → 正式補件」的雙階段流程,以降低企業在緊急處置時的合規壓力。
二、增訂「不可抗力」之例外條款:
如因急救處理、災害混亂、人員暫時無法取得資訊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於八小時內完成通報,經說明原因並於合理時限內補通報者,應不予處罰。建議由主管機關公告可接受之例外事由範圍,供企業遵循與佐證。
提案目的與效益:
彌補現行制度在非辦公時間執行的斷層
避免企業面臨行政處分風險而導致怠於通報
鼓勵業者主動通報與落實災害應變責任
符合多元工作型態(夜班、輪班)的實務需求
提升台灣職業安全制度的彈性與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