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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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透過「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實質保障少數性別群體之代表性,並賦予組織彈性運作之空間。
矛盾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卻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據立法院法律系統所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之二如後。基於女性較常遭受差別待遇考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有學校女性人員不足之情況,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顯見《性別平等教育法》仍有指明保障「女性名額」的硬性條款,有指定「誰是弱勢」的標籤化疑慮。
爰請有關機關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特定性別委員之條文。本人建議將之修正為「保障任一性別委員」,並將比例從「二分之一以上」修正為「三分之一以上」,以落實實質平等並兼顧權宜。
將相關法規從保障「特定性別」修正為保障「任一性別」,將有助於實質保障各組織中弱勢性別的政治權力,俾落實性別平權。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