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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教師學期中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非因公出國』強制報備制度

提議者 克拉克

已附議5491 (尚餘28日)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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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8-25
檢核
2026-08-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6-09-29
等候機關回應
2026-11-29
取消教師學期中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非因公出國』強制報備制度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出勤義務,依法請假;無出勤義務,自由旅行——保障教師遷徙自由,兼顧學生受教權


建請教育部全面檢討各級學校教師「非因公出國」相關規範,明確區分「差勤管理」與「非出勤時間之私人旅行」,並建立全國一致、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管理制度。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範教師「請假」應填具假單並經學校核准;第16條則明定假期核給原則上扣除例假日,按時請假者以規定出勤時間為準。換言之,現行法規的管理核心是教師「應出勤時間」及「請假」,而非單純因為人民離開國境,即產生另一套私人出國許可制度。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亦指出,原「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修正後,非因公務出國之報核程序已刪除;惟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是否要求於假單註明前往國家、出國原因等,得作為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另訂補充規定。

教育部99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0990209208號函因此認為,教師寒暑假期間非因公出國相關規範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權責訂定規範。

然而,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函又進一步釐清:《教師請假規則》對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並無明文限制,教師請事假出國觀光本身,尚無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之疑慮;至於是否准假,仍由學校依教學需要、校務推展及具體情形依法裁量。教育部並明確表示,過去關於教師學期中出國觀光之舊函釋不再適用。

上述制度演進顯示:「教師是否依法請假」與「教師是否可以出國」應予區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1日新北教人字第1151026984號函已進一步規定:教師於學期中假日非因公出國,如無公務活動,亦未涉及調課、補課、代課或代理等情形,改採「事前報備」方式辦理,不再要求出國核准。

此項改變值得肯定,但也產生下一個應由中央統一檢討的問題:

當教師在週休二日、國定假日或其他完全無出勤義務的時間,沒有請假、沒有調課、沒有代課、沒有公務活動,也沒有影響任何學生課務時,是否仍有必要僅因其私人旅行跨越國境,即強制要求事前報備?其具體法律依據、管理目的、必要性及法律效果為何?

因此,建議教育部採取下列措施:

一、明確區分「請假」與「私人出國」。

教師於依法應出勤時間不能到校,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學校依法審查其「假」是否准予;但不應僅因教師旅行目的地在國外,即另外形成一項獨立的「出國許可」。

二、教師於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依法無出勤義務之時間,如無公務活動、課務、調補代課或其他依法應到校事項,原則上應得自由安排私人旅行,不採事前核准制。

三、請教育部進一步檢討「強制事前報備」之必要性。

如主管機關認為基於重大災害、緊急聯絡或其他具體理由,確有掌握教師所在地之必要,應明確說明其法源、目的、資料範圍及法律效果,並優先採取侵害基本權較小之措施,不應使「報備」在實務上成為具有准駁效果的「變相核准」。

四、建立不可歸責之返程延誤處理機制。

教師已合理安排於工作日前返臺,卻因颱風、天然災害、航班取消、機械故障、航管等不可預見且不可歸責因素,導致無法準時返校者,應立即通知學校,由學校啟動代理、代課或職務代理機制,教師再依實際情形依法辦理適當假別。

反之,如教師原始行程安排即明顯無法於工作日前返校,則屬可歸責於教師之差勤問題,仍應依現行規定處理。

五、全面清查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現行教師非因公出國規範。

目前各地可能存在「核准」、「報備」、「備查」及不同表單或差勤系統等作法,建請教育部統一檢視其法律依據與必要性,建立全國一致標準,避免教師基本權因服務縣市、學校或主管不同而受到程度不一的限制。

本提議主張的原則很簡單:

有出勤義務,依法請假;
無出勤義務,自由旅行;
確有管理必要,採最小侵害手段;
突發延誤,依法處理。

教師應為自己的出勤及教學責任負責,但不應僅因具有教師身分,即使在沒有任何出勤義務的私人時間,仍當然受到比一般人民更高程度的旅行限制。

利益與影響

本提議並非主張教師可以因私人旅行影響學生受教權,也不是要求教師免除差勤責任,而是希望在「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之間,建立更精準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制度。

一、教師具有職務責任,但教師也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
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58號指出,此項自由包括旅行及入出國境之權利。

教師因職業身分負有教學、輔導及依法出勤等義務,當然應接受合理的差勤管理;但職務責任較高,應表現在「應出勤時履行職務」及「未履行職務時依法負責」,並不當然表示教師在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無出勤義務的私人時間,其旅行與遷徙自由即可受到無限延伸的管理。

二、學生受教權與教師遷徙自由並非只能二選一
主管機關可能擔心,教師利用假日前往國外,如返程航班因天候、機械故障、航管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延誤,可能導致下一工作日無法準時返校;尤其導師臨時缺勤,確實可能增加代理、學生照顧及班級經營的行政負擔。

保障學生受教權具有正當公共利益,本提議完全認同。

但「存在無法準時返校的風險」與「所有教師因此都必須事前申報私人出國」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教師利用假日前往花蓮、離島或其他國內地區,同樣可能因颱風、道路中斷、鐵路停駛、船班取消或交通事故而無法於下一工作日準時返校。

如果教師星期日前往花蓮,不會僅因「星期一可能回不來」而被要求事先向學校申報私人行程;那麼教師星期日前往東京、首爾或其他國外地點時,僅因跨越國境即增加一項強制報備義務,其差別待遇與管理手段是否確有必要,值得重新檢視。

真正應管理的應是:

「星期一是否依法履行出勤義務」,而不是「星期日人在哪裡」。

三、突發事件可以處理,不必事前限制所有教師
若教師明知星期一必須上班,卻自行購買星期一上班時間才抵達臺灣的班機,導致無法出勤,當然應由教師依現行差勤規定負責。

但如果教師原已合理安排於假日返臺,卻因颱風、航班取消、航空器機械故障、天然災害等不可歸責因素延誤,這與教師故意不履行職務有本質上的不同。

此時可以透過「立即通知學校、啟動代理代課、依法辦理差假、依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可歸責」等方式,同時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以實際發生的差勤問題依法處理,相較於為預防尚未發生的風險,而要求所有教師事前申報私人旅行,更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及「最小侵害」的精神。

四、教育制度本來就能透過「結果管理」兼顧不同權益
學生也可能因家庭旅行或其他私人原因請假。教育制度對學生所關注的是請假、出缺席、學習及評量等結果,而不是僅因其旅行目的地在國外,就建立一套一般性的出境許可制度。

教師當然與學生身分不同,且負有更高的職務責任;但這項較高責任應反映在教師的出勤、課務安排及未履行職務時所負的責任,而不是當然延伸為對非出勤時間私人行程的全面管理。

因此,較合理的制度應是:

學生對自己的出席與學習結果負責;

教師對自己的出勤、教學與課務責任負責;

學校則以代理代課及緊急應變制度保障學生受教權。

如此即可同時維護三方權益。

五、現行「人在國內不必報、跨越國境就要報」的差異,也應隨時代重新檢討
過去主管機關要求教師出國報備的理由,包括緊急聯絡、災害防救、避免無法及時辦理請假,以及教師在國外發生事故時提供協助等。

這些目的並非毫無正當性。

然而,相關函釋形成於多年以前。今日即時通訊、行動網路、國際漫遊、電子郵件及線上差勤系統均已高度普及,教師身處國外並不必然代表「無法聯絡」。

如果真正目的在於緊急聯絡,亦可建立統一的緊急聯絡制度,而不一定需要蒐集每一次私人出國的國家、目的或其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的資訊。

如果真正目的在於災害防救或緊急召回,也應進一步說明:為何教師身處國外需要事前報備,而身處離島、偏遠山區或其他同樣可能無法迅速返校的國內地點,原則上卻不需要申報?

制度應依現代通訊及交通環境重新檢視,而不應僅因過去存在行政慣例,即永久維持。

六、本提議預期產生的公共利益
第一,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的出勤、請假、課務及代理代課責任均不因本提議而免除。

第二,保障教師基本權。教師於依法無出勤義務的私人時間,不因職業身分而受到超過必要程度的遷徙自由限制。

第三,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對完全不涉及課務及差勤的假日私人旅行,不再進行沒有實質必要性的逐級核章或重複申報。

第四,建立全國一致標準。避免同樣身為教師,卻因服務縣市、學校或主管不同,而適用不同程度的出國管理。

第五,建立權責相符的制度。教師對「是否依法出勤」負責;學校對「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機制」負責;主管機關則應確保對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具有明確目的、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本提議並不是要求教師享有特殊待遇,而是希望建立一條合理的界線:

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必以犧牲教師假日的遷徙自由為前提;保障教師基本權,也不代表教師可以免除其出勤與教學責任。

兩者可以透過合理的差勤、代理代課及緊急應變制度同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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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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