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lps853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為減輕台灣面臨少子化之困境,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政府除了加強公立幼兒托育與提高補助外,還有更積極有效且較低成本之作為如下所列:
1.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雇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兩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現行多數政策施行皆已落實至6歲,建請放寬性別平等法之撫育子女年齡到6歲。
3.現行條文限制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才可適用,建議改成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皆可適用,以銜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避免讓撫育三歲以上、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陷入可能被懲罰的法規。
1. 勞工在工作時間可獲得更大彈性,兼顧工作與家庭,減低照顧家庭之壓力
2. 資方在工作時間上給予適度彈性,並無增加費用,且更可提升勞工向心力與滿意度
3. 政府因應少子化作為,除加強幼兒托育與補助外,給予更大的彈性工時對不少家庭來說是更為立即且有效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