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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加強任何形式的詐騙案件懲罰

提議者 明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詐騙案件猖獗,非常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對於詐騙的懲罰力度實在過低!

必須絕大力度的提升懲罰條例

例如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可以改成: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10年內不得假釋、拘役或科或併科伍佰萬元以下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0年以上3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舉例案件的加重修法

利益與影響

台灣每年的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民眾也是不斷受到詐騙的侵擾,如果能夠大幅增加對於詐騙的刑罰,絕對可以有效降低詐騙案件,並且給政府更好的形象和給人民看到政府打擊詐騙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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