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校園霸凌受害學生家長
檢核未通過
校育部近日預告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教育部修正之內容暗藏玄機,霸凌受害人可獲得之保障將遭大幅限縮,請教育部長重視此事,撤回全案。
首先,教育部預告要將霸凌案件之啟動從「申請調查」與「檢舉」雙軌,改為僅可提檢舉,並稱「惟該兩種類型實質內容相當類似,故將這兩種類型簡化為「檢舉」。事實上「申請調查」與「檢舉」大不相同,尤其是涉及後續行政救濟時。此由教育部對刪除原條文第18條有關申復規定之說明即可清楚得知。以不受理程序為例,教育部自己都說,因為對檢舉之不受理通知非行政處分,故檢舉人無從救濟。教育部先把被害人搞成只能當檢舉人,再說檢舉人非依法申請者,你無權利即無救濟,所以對於行政機關要不要受理,要不要進行調查,及調查的結果,被害人在法律地位上僅為檢舉人,非「依法提出申請之人」,被害人均無從提行政救濟。
當檢舉人提所謂的「課以義務」之訴時,「申請調查人」與「檢舉人」亦有法律上明顯之不同。若學校無故延宕調查,申請調查人得提起「課以義務」之訴願,依法要求學校應有作為。但檢舉人則無此權。教育部所謂的「申請調查」與「檢舉」兩種類型實質內容相當類似是明顯誤導,甚至疑為蓄意詐欺之舉。若法案照教育部的預告方式修改,日後被霸凌人連調查報告都收不到。因為申請調查與提出檢舉就是這麼不同。
教育部將原霸凌調查的時程規定,從「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改成「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玄機在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對於調查時程的規定就是「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後二個月內」,那檢舉人檢舉三個月後才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可以嗎?沒有不可以。那不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會發生什麼事?不會有事!檢舉人還不一定會知道,因為檢舉人不是申請調查人,就算檢舉後一年都沒有開會,也不必通知你!但依現行條文,若自受理後兩個月內還未完成調查,就需要通知申請人(現行條文也一樣不必通知檢舉人)。這也再一次證明規定霸凌被害人僅得提檢舉,是限縮了霸凌被害人的保障,是讓學校更有法律空間可以消極不處理,可以不讓霸凌被害人了解案件的處理情形及處理結果。
或許有人會說:政府機關不敢如此消極吧?OOO政府就敢。依教育部112年6月21日公開的一份訴願決定書:訴願人前於111年3月16日檢舉OOOOO(下稱學校)教師OOO(下稱O師)疑似教學不力,經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決議,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資遣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向OOO政府申請由教師專業審查會(下稱專審會)調查,經OOO政府以112年1月11日OOO字第OOOOO號函復該校同意受理。訴願人以OOO政府迄今未告知處理結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一個案件檢舉後快十個月才由專審會受理,沒關係,因為調查小組還沒成立,調查就不起算!檢舉人要求儘速調查?不用理他!就這個訴願案例,教育部公告的決定就是「訴願不受理」,因為檢舉人只是檢舉,不是依法申請,就OOO政府之作為,檢舉人無權主張。
若媒體先前報導的豐○高中師生霸凌案適用這個教育部預告的新辦法、新準則,就調查時程,行為人,也就是「加害的師長」才有被告知調查延長的必要,被害人父母則只能透過陳情,才可能得到相關資訊。且就算被害人提出陳情,政府機關也只要回說:依法只需通知行為人或行為人所屬學校,不必通知檢舉人調查延長及調查結果等事,學校一切都合法。
依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被害人至少還有申復、申訴…等程序,可以讓調查過程與調查結果接受更多的檢視,若依預告草案,日後學校連調查報告都不必主動提供給被害人,校園霸凌案件的處理只可能會更黑箱、只更無法取信於被害人。
若照教育部預告之內容施行對被害人最大的不利影響,就是原先被害人收到調查報告後可提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等救濟管道全部都將被封死,教育部將所謂的救濟管道改成「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學校之終局處理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教育部雖在法案說明中宣稱有加大上級機關的監督力道(這也證明教育部是故意限縮了被害人的權利,才會有所謂加大上級機關監督力道的設計!),但如果上級機關消極不處理陳情呢?人民莫可奈何,因為行政機關對陳情的任何處置,對陳情人而言,都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若被霸凌人對結果不服,而學校所屬的行政機關虛應故事一番,被霸凌人就只能徒呼負負。
以豐○高中師生霸凌案,本案初始,其上級機關就未有好好監督不是嗎?是民代與NGO團體的介入,才讓事件得以進入調查。教育部預告的修正案不再給霸凌被害人申訴等權利,連學校不受理案件,被害人也不能提申復等申請,只能去「陳情」,法治國家是這樣設計制度的嗎?陳情才是人民與政府打交道的主幹道?依法申請調查,政府就很難迴避人民訴諸司法,所以能不給就不給?!
教育部欲將師對生的霸凌案件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調查,是讓弱勢的受害學生更無從得到救濟。若真的照案通過,依法檢舉噪音案件、依法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效果如何,人民都很有經驗了,向政府陳情後石沈大海的經驗,人民同樣也只多不少。這真的不是法治國家該走的路。
豐○高中師生霸凌案在現行設度設計下,其結果都引發諸多質疑,教育部竟在此時還提出一個閹割受害人權利的行政法規版本,呼籲大家要求教育部撤案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