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o benson
檢核未通過
因應北京當局不斷試圖消滅中華民國之意圖,提議制定《維護國家主權法》維護我國對於自己主權和前途的主控權。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北京當局意圖消滅中華民國之存在,為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國的根本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華民國,根據憲法,大陸和台灣同屬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害。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華民國主權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北京當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中華民國從國際社會上抹去。
第三條 兩岸問題是歷史遺留的問題。
第四條 維護中華民國的主權是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兩岸互不隸屬原則,是實現兩岸和平發展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決定中華民國未來前途,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發展。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民主精神;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發展。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發展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地區獨立或統一;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發展、國家前途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北京當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中華民國主權遭到破壞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中華民國消失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發展、國家前途中華民國國民決定權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行政院、國防部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總統府和立法院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國民和在大陸地區的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捍衛我國主權刻不容緩,政府制定本法已獲得我國未來主導權和主動權,決定未來我國前途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