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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dog運動萬人聯署.虐待動物重罰刑責.建立責任飼主制度.守護毛孩生命!一起為毛孩發聲!

提議者 黃金之旅money

已附議10979 (尚餘5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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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04
檢核
2025-09-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5-09-06
等候機關回應
2025-11-06
mydog運動萬人聯署.虐待動物重罰刑責.建立責任飼主制度.守護毛孩生命!一起為毛孩發聲!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台灣近期悲劇案例

近年來,台灣社會接連出現令人心碎的動物事件:
• 有狗被流浪漢吊死,痛苦掙扎後活活斷氣。
• 有狗被機車拖行三百公尺,內臟破裂而死。
• 有黃金獵犬在公共場合被高風險犬種攻擊,臉部重創
• 貴賓犬被咬死或是重傷。

這些狗狗失去生命,卻往往只換來幾千到幾萬元的罰鍰,甚至有些案件沒有任何刑責,施害者依舊可以繼續養狗。對於失去毛孩的飼主而言,這種「花錢了事」的制度,毫無公平與正義可言。

二、現行法規的漏洞

1.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草案(截至 2025 年現行條文)

虐待、傷害動物致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
• 刑度過低,多數案件僅判緩刑或罰金。
• 可易科罰金,等同於「花錢了事」。
• 無禁養機制,行為人仍可再養動物,再犯率高。

2.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 飼主違反照顧義務,過失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僅處 1.5 萬~7.5 萬元罰鍰。
• 只有在 5 年內故意再犯才有刑責。
 代表「狗咬死狗」若是因疏忽,完全沒有刑事責任。

3. 《動物保護法》第32條
• 狗若咬「人」可立即沒入。
• 狗若咬「狗」,多數情況僅先勸導,再犯才可沒入。
對於飼主管理不當造成狗咬狗致死,制度處理力道極低。

4.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
• 規定飼主照顧義務,但違反只連動行政罰鍰,欠缺實質嚇阻。

三、國際比較

對比其他國家,台灣顯得過於寬鬆:
•日本:虐待動物最高可罰 500 萬日圓。 

•澳洲:最高可判 10 年徒刑、罰金上千萬。

•義大利:最高 4 年徒刑+罰款 6 萬歐元。

•瑞典:飼主必須提供符合動物生理心理需求的環境,否則禁止飼養。

德國
• 虐待動物:最高 3 年徒刑或罰金。
• 狗咬狗:飼主承擔絕對責任,必須賠償。

法國
• 虐待動物:最高 2 年徒刑 + 罰金 €30,000。

義大利
• 虐待動物:3 個月至 3 年徒刑,罰款 €3,000–160,000。

愛爾蘭
• 虐待動物:最高 5 年徒刑,罰款最高 €250,000。

葡萄牙
• 虐待動物:最高 1 年監禁;若致重傷或死亡,最高 2 年。

瑞典
• 虐待動物:罰款或最高 2 年徒刑,可禁止再飼養,動物會被移除。

土耳其
• 虐待動物:最高 4 年徒刑。

加拿大
• 虐待動物:最高 5 年徒刑或罰款(部分情況為 18 個月監禁)。

哥斯大黎加
• 虐待動物:3 個月至 1 年徒刑。

 

這些國家把動物福利視為社會責任,而台灣卻僅停留在罰金思維。

四、修法建議(核心條文)

(一)#MyDog 運動草案建議版《動保法》第25條
1. 重大虐待(A級)
故意虐待、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
•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
• 併科 100 萬~500 萬元罰金
• 刑確定者須 公告姓名、照片與事實
• 禁止再養 5 年以上,得至終身禁止
2. 一般虐待(B級)
故意虐待、傷害動物,尚未致重傷或死亡者:
• 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得易科罰金
• 併科 30 萬~300 萬元罰金
• 得禁止再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
3. 再犯加重
• 5 年內再犯,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4. 調查與執行
• 主管機關得申請法院許可,進行搜索、扣押與緊急安置動物。
• 必要時警察應協助。
• 被禁止飼養者列入 全國禁止飼養人名冊,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收容機構查核。

(二)新增「狗咬狗刑責條款」

增訂 第25-2條:

飼主或動物管理人因疏忽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他人飼養動物死亡或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三)

一、《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新增放風義務)

動物飼主或管理人,應依動物之種類、生理及行為需求,提供足夠活動空間與運動時間,不得長期限制於籠舍、鏈條、或其他妨害其正常行為之處所。
犬隻每日應至少有 一小時以上之戶外活動,主管機關得依犬隻體型、品種另定更高標準。

二、刑事責任連動(增列第25條之一)

第25條之一
違反第5條第2項規定,長期限制犬隻活動,未提供每日一小時以上之戶外活動,致其生理或心理嚴重傷害者,
→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刑確定者,公告姓名、照片及事實,並禁止其飼養犬隻五年以上。

五、配套措施
1. 責任飼主制度(修正第4~6條)
• 建立「飼主資格審查」與「教育機制」。
• 不適任飼主禁止飼養。
2. 咬傷賠償機制(修正第19~21條)
• 狗咬傷或咬死他人動物,須有強制賠償制度。
• 再犯或重大過失,應禁止再養。
3. 高風險犬管理制度
• 強制口罩、繫繩與第三人責任保險。
• 建立高風險犬隻追蹤名單。
4. 動物非物品定位
• 在總則中明訂:動物為「有感生命」,不再僅是「物品」。
• 呼應德國、奧地利、西班牙等國際潮流。

六、結語

今天我們提出這份修法訴求,不是為了對立,而是為了守護生命。
狗狗不會說話,但我們可以替牠們發聲。
• 狗咬狗不能再只賠錢──要有刑責!
• 虐待動物不能再輕罰──要加重處罰與禁養!

唯有讓飼主與施虐者真正負起刑事責任,才能避免下一次的憾事。
請政府聽見人民的聲音,讓台灣的動物保護制度,真正跟上國際。

 這份提案,呼籲所有愛動物的國人站出來,支持 #MyDog 運動!

利益與影響

台灣截至 2023 年,全國家犬登記數超過 200 萬隻,每年仍有超過 2 萬件動物保護通報案件,其中包含長期鏈養、棄養、虐待與疏忽管理等情形。這顯示台灣社會雖然越來越重視動物,但法制仍不足以有效保護。

本提議的利益與影響如下:


1. 提升動物幸福與福利
• 明訂犬隻每日必須有一小時以上的放風活動,避免「關籠、鏈養十年」這類嚴重忽視。
• 虐待動物不僅是暴力行為,也包括飼主長期不當飼養的觀念問題。這樣的修法將引導社會,讓寵物真正被視為「家人」,而不是「物品」。


2. 改善飼主責任意識
• 現行社會有部分人仍抱持「狗是物品,我賠錢就好」的錯誤觀念。但事實上,狗狗是有感生命,飼主必須承擔完整的管理責任。
• 狗咬狗、狗咬人事件,本質上不是「狗的錯」,而是「飼主失職」。修法後能迫使飼主加強管束與教育。


3. 國際趨勢與案例支持
• 紐約已有先例,法院將狗狗視為「家庭成員」,在賠償上等同一等親,象徵寵物的法律地位正在提升。
• 德國、瑞典、瑞士等國,皆已明文規範動物必須有活動空間與放風時間,並強化虐待刑責。台灣若能修法,將與國際接軌。


4. 社會正面影響
• 透過嚴格的刑責與放風義務,將有效減少虐待與疏忽案件。
• 雖然短期內需要飼主多付出時間,政府也需強化稽查,但長期可降低棄養率與攻擊事件,減少社會成本,並促進人與動物的和諧共生。

 總結:
這項修法能讓台灣的狗狗更幸福,讓飼主意識到「動物不是物品」,而是需要照顧、陪伴與尊重的生命。只要我們今天開始改變,台灣就能從「寵物社會」進化為「動物友善社會」,在國際間樹立正面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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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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