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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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台灣的防衛過當標準 使的暴力侵害發生時
無須優先考慮最小侵害的手段
而只須考慮使侵害終止
只要不是在侵害終止後追加攻擊
或面對非嚴重暴力威脅使用顯然過當的暴力
就不該判為防衛過當
使防衛手段不再處處受限
台灣的防衛過當判斷一直以來採用的都是侵害最小手段原則
盡管我們沒有退避義務
刑法中也承襲著"正義無須向非正義低頭"的精神
也即是面對加害時 雖不要求你退避
但要求你要使用對加害者"侵害最小"的手段
其保護所有人的人權的願景固然可嘉
但卻忽略了對加害者侵害最小的手段
可能並不能有效的終止侵害的發生
乃至於在執行時可能置受害者於險地
也高估了人在面對極端情境時
所擁有的自控能力和對情況的判斷能力
這樣的要求在實質上其實正是讓正義向非正義低頭
也是在苛求受害者必須是在極端情況下
既能夠不受影響的判斷情勢
又能夠在暴力的威脅下完美執行方案
這顯然是荒謬的
而我認為當暴力情景正在發生時 受害者不應該需要考慮加害者的安危
而應該專注考慮使自己與他人免於侵害
受害者不該在保護自己的同時 還要擔心法律會在事後捅自己一刀
而為此選擇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手段
因此我希望
台灣能夠修改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
使得暴力發生的當下
受害者的安危是真正重要的 被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