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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詐欺犯的相關刑責

提議者 小小馬

已附議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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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10
檢核
2017-11-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很多人反應詐欺犯的刑責太輕,

我的建議是, 將詐欺犯所得的金額,

無論是精確的或粗估金額,

然後,根據政府公佈當年的國人每個月平均薪資, 乘上12個月成為年薪,

金額與年薪相除並再加上最低刑期, 成為詐欺犯必需服刑的年限,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 主謀或重要人物, 則根據第一點再加重 20%或50% 等...

第三點, 最低刑期, 不得低於三個月或六個月, 針對小額詐欺的處罰.

第四點, 不法所得一定必需追回.

 

舉例說明. 假如某詐欺犯, 非法詐欺或吸金為300萬元, 本年年度或去年度

基本國人平均基本工資為4萬元整, 則一年的年薪為 12x4=48萬元.

那麼, 刑責換算為 300萬/48萬= 6.25年, 也就是六年又三個月.

然後最低刑期設定為六個月, 所以總共必需擔負刑責為, 六年又九個月.

假如此詐欺犯為一人, 則為主謀, 所以必需要再加重刑責,

假如有車手或其它成員, 成員為六年又九個月, 主謀則加重刑責. 如此類推.

 

 

利益與影響

根據上面的, 可以合理的讓詐欺犯也知道,

錢沒那麼好賺, 一樣要付出同等的勞力及時間.

人民對於政府也不會因此責怪司法...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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