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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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反應詐欺犯的刑責太輕,
我的建議是, 將詐欺犯所得的金額,
無論是精確的或粗估金額,
然後,根據政府公佈當年的國人每個月平均薪資, 乘上12個月成為年薪,
金額與年薪相除並再加上最低刑期, 成為詐欺犯必需服刑的年限,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 主謀或重要人物, 則根據第一點再加重 20%或50% 等...
第三點, 最低刑期, 不得低於三個月或六個月, 針對小額詐欺的處罰.
第四點, 不法所得一定必需追回.
舉例說明. 假如某詐欺犯, 非法詐欺或吸金為300萬元, 本年年度或去年度
基本國人平均基本工資為4萬元整, 則一年的年薪為 12x4=48萬元.
那麼, 刑責換算為 300萬/48萬= 6.25年, 也就是六年又三個月.
然後最低刑期設定為六個月, 所以總共必需擔負刑責為, 六年又九個月.
假如此詐欺犯為一人, 則為主謀, 所以必需要再加重刑責,
假如有車手或其它成員, 成員為六年又九個月, 主謀則加重刑責. 如此類推.
根據上面的, 可以合理的讓詐欺犯也知道,
錢沒那麼好賺, 一樣要付出同等的勞力及時間.
人民對於政府也不會因此責怪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