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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傷或傷人之傾向或事實之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強制治療

提議者 郭

已附議4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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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1-12
檢核
2021-01-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3-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不是歧視,也不是獵巫,只是長照還沒準備好。

在精障者急性發病、有自傷或傷人的行為時,強制住院常常是精神障礙者家庭裡的最後一道防線,協助不願意自願就醫的案主藉由這個過程可以住進醫院,確保自己與他人的安全並且接受醫療的協助。

依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略以:「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及精神衛生法第38條規定略以:「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一個精神病人被強制住院,不得逾 60 日,但經專科醫師鑑定若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每次以 60 日為限。如果病患穩定一些,這時候通常醫師會將病患移至慢性病房,然後就會遇到健保局的一個潛規則-將「超過30天住院」視為不良品質指標,於是30天後被要求出院,家屬只好換醫院,並在轉診單上寫家屬要求....

轉院時因為是慢性精神疾病,非急性發病,人權規則規定須病患本人同意住院無法強制住院,即使病患無病識感;醫院有床位、醫師也知道病患只是穩定,尚無法自我控制,家屬也同意住院,依然無法使患者持續住院治療,只能尋求照護機構,而台灣目前照護機構一直視滿床狀態,排上3、4年都不一定有床。

於是家屬只好先將病患帶回家照顧,目前幾乎均為6~70歲年長的父母照顧3~40歲壯年的患者,無法有效的控制病患的自我治療,一段時間後,患者又出現自行減藥或不吃藥的情形,導致患者開始無法控制自主情緒,進而造成與家人、周遭民眾關係緊張。

當某種因素導致患者又急性發病自傷或傷人時,警方來了,社工來了,患者被強制住院,又開始新的一輪循環;也許某一天,發生重大事件,登上新聞版面,熱議一陣子,又恢復無間循環。

 

台灣訪視員只有400名,而估計需要關懷的患者有4萬名;醫療端的社區、居家醫療人力、物力耗費高,但健保給付相對低,醫院投入意願低;長期照護機構數量不足,長期滿床狀態;年長的家庭照護者並缺少專業的訓練,無法確實的照護患者,醫院成了最後的依靠,卻因人權規則限制無法或的幫助。

人權不是壞東西,只是凡事都需有個度,不然好的也會變壞的;就跟喝水一樣,過頭了就會出人命。慢性病患者因人權規則無法強制住院時,他的人權被保障了,但是醫師的專業被打壓了,家屬跟民眾的人權被消失了,如果某一天發生了遺憾的事,受害者的人權也被消失了;憲法保障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也被消失了。

有自傷或傷人之傾向或事實之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因人權規則無法強制治療而必須一直無間輪迴,造成了多少資源的浪費?緊缺的社工人力疲於奔波?造成多少可以避免的傷害?精神治療效果無法量化,在更適當的醫療效果評鑑制度出來以前,長照配套措施完善前,慢性精神疾病患經2位專科醫師鑑定、家屬或監護人同意可以強制住院治療。

 

利益與影響

患者治療品質得到控制,

年長的照護者得到休息的空間,

緊缺的社工人力更好的運用,

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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