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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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8日舉行公民投票,由各地鄉(鎮、市、區)公所人員處理。但是目前的不再籍投票僅限制同一縣市異地投票(如:台北市士林區的人可以在內湖區投票),不過無法在其他縣市投票。如果一直服務於公所地方機關,很有可能到退休都無法施行投票的權利。
政府有要求一般民間公司行號要讓員工在大選之日放假,或是給予員工前往投票的時間,但是卻帶頭壓縮公職人員的投票權,使公職人員的參政權被剝奪。我認為政府應該以身作則,如果無法讓戶籍地不在服務機關所在縣市的公職人員返鄉投票,那就應該開放不在籍投票地範圍,讓公職人雸在參與選務工作之餘,亦可保障自己的參政權。
參政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且有很多公職人員從分發到離開公職領域的期間,很有可能服務的機關都不在家鄉所在縣市。如果不寬限不在籍投票的範圍,讓公職可以在不同縣市亦可投票的話,將大大妨礙公職人員的參政權。我認為政府應該以身作則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才不會有「國家帶頭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