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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弭社會疑慮,政府於推動攸關「人民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政策,須主動公開「專家學者報告」及辦理公聽會。

提議者 Cheng Cynthia

已附議568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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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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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8-21
檢核
2017-08-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0-20
回應階段
2017-12-19
回應階段
2017-12-20
回應階段
2017-12-20
為消弭社會疑慮,政府於推動攸關「人民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政策,須主動公開「專家學者報告」及辦理公聽會。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政府近年來諸多政策引發社會爭議及人民不滿,其中以篡改民間文化婚姻意涵及以「多元性別」概念來替代男女性別分類基礎為主要,另罔顧科學事實限制同志及後同志族群選擇結合宗教或文化的醫療自由,引爆台灣族群對立情況嚴峻,為消弭社會疑慮及降低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提請政府(含行政院、衛福部及教育部等單位)於推動攸關「人民個人特徵(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等)」之法令(包括:禁止迥轉治療的政策或法案)、措施、施政計畫、行政指導等業務,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主動公開「委託研究之專家學者報告」之全部內容及受委託學者專家過去5年接受政府及非政府委託(或補助)研究計劃之總金額及廠商名單,並於「專家學者報告」公布後須辦理地方及中央層級公聽會,並於人民請求時,須依照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由人民推舉之學者專家與政府所委託之學者專家進行科學鑑定,除可召公信外更可以讓人民清楚理解政府所規劃之公共政策方向乃係基於真實科學結論及符合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
2. 就行政院欲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乙案,敦請行政院教育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立即公布《青少年性教育及情感教育(The Education of Affection and Sexuality)倡議案實務訪查計畫成果報告書》並召開公聽會聆聽人民、家長及學生之意見。
3. 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欲透過行政命令方式明文「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乙事,亦請衛福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立即公布由台灣精神科醫學會及台灣兒童青少年科醫學會之專家學者報告,並召開公聽會聆聽人民、後同志(Post-LGBTs)、家長、宗教團體(民俗收驚是否會被歸類為「密醫」行為?)、海內外學者專家等之意見。

利益與影響

1. 本案為實踐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思想自由、同志及後同志族群對於醫療選擇自由權利,並督促資訊透明及擴大對話來消弭人民疑慮。
2. 按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並「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與保障,乃基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乃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之精神。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更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明文;故對於攸關公共利益之資訊,政府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主動公開。
3. 按「非常時期,國家固得為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乃司法院釋字第567號之基礎。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明顯屬於使用國家機器限制人民選擇醫療之自由。政府打壓人民基於宗教文化「人性可勝天」的信念,並且限制人民透過現代醫學與文化及宗教結合的方式來「扭轉」面對同性性吸引與其內心壓力。(指醫學上的藥物治療配合符合其文化與宗教之諮商、輔導及陪伴)。此舉等同於限制人民只能夠看西醫但卻禁止中西醫並行一樣。無論性傾向或是一般疾病,陪伴和鼓勵於治療中都是不可欠缺的,而政府的行政命令只是讓同志身邊的親屬/家人/志工更艱困的去陪伴同志度過生命中的挑戰。
4. 政府於推行「性別多元化」政策時,諸多名詞引發社會爭議。按聯合國婦女賦權(UN Women)及衛生組織(WHO)、清楚將「性別(SEX)」定義為「男女之生理性別」。而「Gender Equality(性別差異平等)更是清楚指向消弭男女間基於社會文化、歷史等因素而產生的差異且「貶低」女性之對待。另聯合國「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行動綱領也明確使用男女作為分類基礎。政府未使用國際清楚定義之名詞,導致人民對政府不信任,更讓人民質疑是否在推動「消滅男女性別分類」之政策?
5. 為消弭人民對政府的疑慮,政府須依法公開所有相關資訊並舉辦多場公聽會,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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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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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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