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01-21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7-0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2-07回應階段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http://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促進課稅公平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回應日期
2017-04-07
回應機關
財政部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附議、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財政部就我國退休金稅制的發展歷程、現況規定及本議題研析的結果回應說明如下:
一、早期無論是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退休金,皆屬所得稅法免稅範圍,且無相關提撥(繳)機制。自84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由政府編列預算之「恩給制(退撫舊制) 」,改為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退撫新制) 」,為減少當時新制推行阻力及減輕軍公教人員負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該等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繼續免納所得稅。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所得稅法於8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將前述原屬於免稅之退休金,改為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採定額免稅;但取自歷年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自同年月22日生效。按此規定,凡軍公教人員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者,其取自「退撫舊制」之退休金,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但取自「退撫新制」之退休金,屬歷年繳付儲金時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領取時免再計入退職所得,以免重複課稅。至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之勞工,其所領取之退休金亦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
三、其後,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其中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鑑於勞工自願提繳之儲金於提繳時無須課稅,且依當時所得稅法規定,在退休領取時亦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為避免造成雙重租稅優惠現象,所得稅法於97年1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將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之範圍,明定為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儲金及其孳息,同時明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公教人員自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而於領取退休金時免納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限定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僅於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至超限提繳部分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綜上分析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稅原則,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案之修正,刻由銓敘部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研議規劃中,財政部將配合檢視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適時檢討因應,以確保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
回應日期
2017-02-24
回應機關
財政部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本部已於106年2月14日聯繫提案人Betty Lin,確認本件提案訴求。鑑於民眾對軍公教及勞工退休金課稅議題多所關心,惟對相關法令不甚熟悉,本部將二者課稅規定彙整於附加檔案,並初步說明如下:
一、退休金係以課一次所得稅為原則,於「提繳時」或「領取時」擇一時點課稅。
二、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勞工自薪資所得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6%範圍內免稅,惟於退休金「領取時」,該免稅部分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三、至軍公教人員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雖於「提繳時」併入薪資所得課稅,惟嗣後領取退休金等退撫給與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稅。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回應日期
2017-02-14
回應機關
財政部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依據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應於2個月內(106年4月7日前)以公眾周知方式具體回應說明,相關處理程序規劃如下:
在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會視研議情形將相關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4月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