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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每月退撫基金自付額不列入所得稅計算

提議者 Betty Lin

已附議5439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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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1-21
檢核
2017-0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2-07
回應階段
2017-02-14
回應階段
2017-02-24
回應階段
2017-04-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http://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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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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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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