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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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這樣的法令,在執行上有個人主觀心證之差異。
再不妨礙他人自由的條件下,不應該限制個人自由。
穿迷你裙是否妨礙風化?
襯衫上部兩顆釦子沒有扣上是否妨礙風化?
這種刑事案件都不涉及影響他人自由,不應該加以設限。
這類的案件成案了通常都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違法,實在浪費司法資源。
檢察官薪水這麼高,應該偵辦對社會更有效益的案件。
不應該浪費時間在這樣的法律審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