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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代理教師擔任導師相關規定

提議者 黃治博

尚須497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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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7-16
檢核
2025-07-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25-09-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想請教育部修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內的第十七條的相關內容,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該項條文。想將其修改成無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代理教師可以擔任學校導師(兼任、代課照舊不準),但擔任者需持有正式教師證及匹配該職位的相關專業文憑,且擔任該職位之代理教師之聘期應與該職位任期相同(舉例:國中導師任期為三年,則該聘約也應為三年),且在任職該職位期間,比照正式教師,若沒有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其他有關解約的條文,學校不得主動解聘代理教師。

利益與影響

近年來,代理教師擔任導師的相關議題層出不窮,甚至有學校傳出三成導師由代理教師擔任,也進而引發出許多問題。代理教師因為自己本身或者是外部原因卸任導師屢見不鮮,許多班級也因此變成所謂的「後母班」,現行體制下代理教師任期雖然最久為三年,但並非強制性的。有些代理教師可能因為自身前程去往其他地方報考正式教師或者學校並未再聘的情況下,可能導致代理教師需分出精力應考或是帶領的導師班出現「後母班」的可能性增加,這樣對學生的正常學習可能會出現不小的影響,導師的更換、班級經營、師生關係對於學生以及接手的老師都是一個挑戰。所以想透過這次修正改善這樣的情形,聘約改成依照職位的時長可以使得代理教師能完整的帶完班級,不需考慮應考、被解聘...等無法帶完該導師班級的因素,讓教師以及學生都可以過完一個完整的學習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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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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