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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薪資中的「主管職務加給」必須繳綜所稅以合乎租稅公平

提議者 婷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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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30
檢核
2016-11-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同樣也是以薪資為主要收入的軍公教人員,薪資中的「主管職務加給」卻是免稅項目,「軍公教人員的『主管職務加給』竟然不用繳稅,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明明都是上班族,一般人每一筆錢都要課稅,但我們軍公教人員卻不用。這樣奇怪的稅制規定,其實相當不公平。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稱特支費,依財政部66330日台財稅第32062號函規定,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級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次依財政7610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主管職務加給(即原主管特支費)准予繼續適用上述所得稅法規定免稅。 最近房屋稅、地價稅暴增,財稅機關宣稱考量租稅公平,但是軍公教人員卻圖利自己主管職務加給不用繳綜所稅,故應廢止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達租稅公平

 

利益與影響

廢止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可增加稅收且可達到租稅公平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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