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順風
檢核未通過
一、不是每個少年犯都需要保護,應予以排除。
1.犯罪方式、手段兇殘。
2.犯罪後態度不佳、無悔意。
3.犯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重罪
4.有恐嚇、勾串、滅證、逃亡之事實。
5.犯刀械槍砲、詐欺、毒品等罪。
6.多次故意犯罪、無矯正之效,或有再犯之虞
7.知曉相關法令或權益。
8.所述、所供資料或相關證明是偽造、虛假
9.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令所訂之處罰,無法使其畏懼或約束
10.無家屬或其家屬對其無管教能力或約束力
11.有其他認為無保護之必要事實
二、得由檢察官於偵查或起訴時,一併向法院申請,法院應由法官、觀審員、少年犯、辯護人、檢察官、被害人或其家屬,共同召開辯論庭審理,如法院審理後認定有必要,同意檢察官以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偵查及日後由法院審理之;如認無必要,則駁回檢察官申請,檢察官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偵查,日後仍由少年法院審理。
1.現在少年犯多以不再需要法令的保護,反而仗著這層保護胡作非為,必須設門檻排除。
2.給被少年犯侵害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一個公平的機會。
3.須讓少年犯感到國家的公權力及約束,明白犯罪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