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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若選擇補休,應符合加班費計算標準。

提議者 謝達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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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31
檢核不通過
2017-11-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以平日加班費計算為例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勞工若選擇補休,應符合上述之標準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延長一小時加班時間應給予1又3分之1以上之補休時數。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延長一小時加班時間應給予1又3分之2以上之補休時數。

利益與影響

不管勞工選擇補休、加班費,勞工都有延長工時之事實,都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傷害勞工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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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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