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謝達
檢核未通過
以平日加班費計算為例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勞工若選擇補休,應符合上述之標準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延長一小時加班時間應給予1又3分之1以上之補休時數。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延長一小時加班時間應給予1又3分之2以上之補休時數。
不管勞工選擇補休、加班費,勞工都有延長工時之事實,都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傷害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