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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直轄市下各行政區的區長改為民選

提議者 Leonard Lo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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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30
檢核
2017-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因此,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轄下各行政區的區長均由市長直接任命,區民無法票選自己的父母官,違反選賢舉能的民主原則,且已造成下列的長期負面影響:

  1. 無法發展地方特色。六都各自幅員廣大,行政區之間不僅地理位置遙隔,地方的風俗民情與文化蘊涵也不盡相同,以新北市為例,轄內就有現代化都會的板橋、中和,原始山林的烏來、坪林,海岸風情的淡水、貢寮⋯等,前述特色迥異的各行政區皆由層級較高的市政府統一治理,適用同一政策規格,不僅使政府施政常不接地氣,也無法明顯區隔各區特色,發展觀光。
  2. 政治權利不平等。六都轄下各行政區雖美其名為「區」,其實與其它縣轄的鄉、鎮、市無異,有些甚至更為偏遠蒙昧。因此,在無明顯差別下,當同一層級的宜蘭縣礁溪鄉的鄉民、新竹縣竹北市的市民、雲林縣虎尾鎮的鎮民能透過選舉選擇自己的鄉長、市長和鎮長時,臺北市北投區、桃園市中壢區、高雄市左營區的區民卻無法選舉自己的區長,相對剝奪感大,政治權利明顯不平等。
  3. 區長淪為酬庸。區長既為官派,以臺灣政治氛圍,其職位難免淪為選舉酬庸,或官位大搬風的疏洪道。遍閱各直轄市政府官網的人事異動公告,常見市府某不聞名「主秘」、「科長」和「所長」調任區長,或區長之間互調。在區長不熟悉區政及自身仕途由「上面」決定的情形下,時常造成區民不認識區長、區長不在乎區民的情況,對區政發展形成阻礙,且有「瀆職」的施政不作為風險。
  4. 地方歸屬感的流失。臺灣小國寡民,卻有大國意識,人民潛意識裡仍普遍嚮往大國風貌,對國境內地形地貌和風土人文的多樣性,有其認同與堅持。觀諸人民對資訊化時代已無意義的地理劃界之堅持(我是三峽人,你是樹林人),以及政論節目談論選舉時的用語,如「打天下」、「江山」、「諸侯」等,可見一般。剝奪「區」自治權,讓區民頓失心理依歸,對自己的「市民」身分也無感(如新北市民從不稱自己是「新北人」,中壢人也不認同自己是桃園人)。「故鄉」觀念淡薄,人民的向心力與歸屬感日漸流失,對國家更加缺乏信心。

因此,提議修法將直轄市下各區區長由現行「官派」改為「民選」,以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民權。

利益與影響

  1. 恢復區民選舉自己父母官(區長)的政治權利,符合民主原則。
  2. 區長來自民選,熟習區務,施政較吻合民情民望;且民選區長較官派的「空降」區長更有使命感、榮譽感與向心力,有足夠的民主授權負起全責,符合責任政治原則。
  3. 區長既為民選,應屬在地人士,較了解地方優勢,發揮在地特色促進觀光,順理成章。
  4. 若直轄市政府顧慮區長民選太過分權,「人多嘴雜」,施政缺乏效率,不妨修法(或修憲)適度規範民選區長職權,使「市」層級的政治權力仍歸市長,「區」層級的則歸區長,以與鄉、鎮、市做出區隔。
  5. 區長若改為民選,依據「表面效度」原理,市民對家鄉所在或工作所在的「區」向心力與歸屬感提升,工作更加勤奮,對國家更有信心,也更願在地消費;企業因提升對地方的認同感,願為在地投資,兩者皆能促進經濟繁榮與區政永續發展。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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