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張庭瑜
檢核未通過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文中提到只因為男女生女構造不同而讓大眾有了性別的刻板印象,而讓社會角色混淆,不應該以生理構造而認定性別角色,現行的兵役制度已有女兵,並非所有女兵都是免役體位,有必要以個人體位而去鑑定,並非所有女性都是免役體位,不應該以社會角色的刻板印象來決定誰要當兵。雖然現行制度已運用大量女性,但是義務是不分性別,同年齡畢業之男女,女性卻有優先就業權不受限制,而也沒有身為國民該服的義務,並可以依照個人的體位去做訓練,學防身術以及國防教育,因此女性也有義務,既然女性已可以服志願役,那麼也可以服義務役,如果女性不能當兵,是連志願役都不可以當,因此不應該因為性別而讓大家有了社會角色不同的看法,更不該有性別刻板印象。
現在已實施募兵制度,但是卻只有男性要服義務役,義務是人人有責,不應該以性別來區分,更不應該以性別來區分社會角色,時代在進步,反觀挪威已實施男女通通需服義務役,以生理構造來區分性別角色更是對女性的歧視,因此有必要修法,最後修訂日期是在民國八十八年,隨著時代進步需要再次審核並修法,女性也是國民之一,卻不用盡任何一點義務卻和男性享有同樣的權利,為了要更落實全國民防教育應該要全民皆兵不分性別,而不是男子教育,雖然現行制度已運用大量女性,但是義務是不分性別,同年齡畢業之男女,女性卻有優先就業權不受限制,而也沒有身為國民該服的義務,並可以依照個人的體位去做訓練,學防身術以及國防教育,因此女性也有義務,不應該因為性別而讓大家有了社會角色不同的看法,更不該有性別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