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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住宅區店家營業時間限制及噪音聲量及頻率之管制

提議者 Begoeau

尚須498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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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12
檢核
2024-03-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24-03-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本人所在住宅區一樓業者中,從五、六年前起,有一外來店家幾乎每天一大早6,7點就製造碰撞聲、50多分貝的電動鐵捲門啟動噪音以及頻繁且重的間歇性連續敲打噪音(嚴重時亦超岀50分貝),之前平均一天要製造連續敲打聲40-50次左右(另有一近年來開業的店家,晚上12點左右還在拉動鐵捲門),嚴重影響居住安寧,透過多個管道向前者抗議及檢舉,該店家及房東不僅不願徹底改善或維修,並刻意規避相關單位稽查,之後又故態復萌,顯是明知故犯,長期以來對住戶(包括家中的老人及小孩)身心健康及居住品質均產生極大的影響。雖向相關單位提出上百次的檢舉,但這類的噪音分貝值未超標,而手動鐵捲門也無法可管,相關單位均僅能勸導,受影響住戶祇能自行提起民、刑事訴訟,勞民傷財且不一定勝訴。且即使提起訴訟,但訴訟期間冗長,這些店家仍持續製造噪音,而向相關單位檢舉,卻以訴訟期間行政不能介入,無法作為。且這類的案件,對弱勢者來說,祇能任人欺負,無力反抗。

2.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及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等規定;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56號參照),且已構成強制罪成立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參照)。此外,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或過失侵害到他人之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健康,亦構成傷害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及107 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參照),有些店家實已侵害了受影響住戶的人格權、健康權及財產權。

3.綜上,現在的噪音管制法規明顯與上開民、刑法規定及法院判決有違,相關機關應立即針對設於住宅區的業者之營業時間及與噪音聲量及頻率修改相關的法令規定並加強管制,例如規範住宅區店家營業期間不得製造持續間歇性的低頻連續敲打聲、碰撞聲等擾人情緒、令人無法容忍的噪音,並調降住宅區晚間11點至隔天上午8,9點噪音管制分貝標準等,以維護住戶安寧、公共利益、社會正義及減省社會成本。

利益與影響

1.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

2.減省政府行政成本及疏減訟源

3.預防衝突及不幸事件之發生

4.增加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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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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