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改善
已附議8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9個附議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造成死傷的酒駕案件判決中,「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隨著修法逐年上升,但超過9成的刑期在6個月以下。依據刑法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得易科罰金註。也就是說,大多數的酒駕者不用入監服刑,只需繳納罰金。
如同柯市長所說的:「台灣一直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加重就只是法律,而非實質,不足以讓其警惕。酒駕「案件」有36%是累犯者,而累犯者只針對過失致死和重傷,就像是機率一樣,如果發生次數越多,致死率就隨之增加,我的要求就在這句話中。【酒測適時、同車共責、因地制宜、利用兒童教育】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表示,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要依犯罪惡性、犯後態度、是否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因素綜合考量。社會大眾過於注重在「萬惡至極」的酒駕罪犯,而不是如何防治酒駕。而政治上也因應民意加重「法律」,而非制定政策。
酒測適時:警力的分配,應當以適當時機進行取締,避免警官過度疲勞的前提下,在夜店、熱炒店等具有酒精之場所附近嚴格把關,有效降低駕駛僥倖逃過檢測的心理。
同車共責(呼籲社會大眾):酒駕者在酒後神智不清,無法體認法律。而同行之人就成為關鍵,成為乘客的人基於自己免責,不以為然,所以為了方便交通不嘗試阻止。如果對乘客有懲罰,其駕駛就可能被勸阻。
因地制宜:對於如台東花蓮地區,少有代步工具,酒後自駕相對方便。可以試著減少聚會場所的車位,再加上鄉里呼籲。
利用兒童教育:家中有孩子灌輸拒絕酒駕觀念給家長,使其在與孩子同車時,到了如婚禮之場合減少喝酒機會。
相關連結